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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新疆从1988年起开始在少数民族中实行计划生育 -- 葡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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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中的部分条款

  自治区实行计划生育经历了在汉族人口中宣传、实行和在少数民族中宣传直至全面推行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历时6年时间,在汉族人口较为集中地区宣传计划生育直至在汉族人口中推行计划生育工作。1975年11月,以自治区党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充通知》为标志,在汉族人口聚居较为集中地区宣传和开展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奎屯、石河子、伊宁、哈密市和地、州所属国营农场。1981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81】32号文),开始在汉族人口中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阶段历时5年时间,从在少数民族中宣传计划生育到政策制定和逐步实行计划生育工作。1983年9月自治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在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修改为“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为在少数民族中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做了积极的准备。1985年3月,自治区党委批转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新党发【1985】13号文),初步规定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并进一步完善了汉族计划生育政策。1988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新政办【1988】56号文)。《暂行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少数民族由此开始实行计划生育。1992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8号令),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81】32号文)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新政办【1988】56号文)合并,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了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至此,新疆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工作。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国家对少数民族制定了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如我区的少数民族夫妇,城市生育2孩政策和农牧区生育3孩的生育政策,使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高于全国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自治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少数民族中实行计划生育,不仅有利于本民族的繁荣、发展,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而且有利于改善少数民族家庭的生活质量,提高少数民族子女受教育程度和健康水平,促进家庭的文明与幸福,最终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我国在少数民族中实行计划生育,经历了一个从“鼓励生育”到“节制生育”的过程。在少数民族中推行计划生育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在1982年进行的人口普查数据中清楚地看到了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年,五届全国人大《第六个五年计划报告》指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规定。”1984年中央7号文件中要求:“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及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中央9号文件重申:“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的省决定。”按照上述原则,我国少数民族生育政策总体上要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

  新疆的计划生育工作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重视和关心。1985年6月,全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在乌鲁木齐召开,国家计生委副主任季宗权到会讲了话;1991年,国务委员、国家计生委主任彭佩云专程到新疆视察、调研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基层认真听取各民族群众的意见;1998年,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专程赴新疆阿克苏地区,参加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牺牲的计划生育专干莎吉木汗·莫明同志“模范公务员”命名大会。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得到了自治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从1991年到2001年,自治区党委、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新一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组织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领导考核计划生育工作,把计划生育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已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狠抓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的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年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都有利地促进了各族群众生育观念的变化,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觉放弃生育指标和推迟生育的夫妻逐年增多,计划生育光荣的新风尚基本形成。到2001年末,全区自愿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达45.14万对,少数民族自愿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夫妻达到11.44万对。目前,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与优质服务的新阶段。

  自治区实行计划生育至今已27年,累积少出生人口近300万人,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了到2000年末把人口控制在1845万的目标,使自治区人口实现了逐步向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转变;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由1975年的33.1‰和24.36‰下降到2001年的 16.82‰和11.13‰;妇女总和生育率由七十年代的5.1下降到现在的2.3;家庭规模进一步缩小,第三、四次人口普查到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区家庭人口规模分别由4.33人/户、4.39人/户下降到3.86人/户,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受教育人口大量增加,文盲人口继续减少。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显示,具有大学文化程度人口与1990年相比十年间增加了2.4倍,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口增加了41.8%,具有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人口数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妇女的社会地位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妇女通过实行计划生育摆脱了过多生育带来的各种负担,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和经济建设。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计划生育投入与效益研究》课题组公布,目前我国每个少年儿童0—16岁的抚养费为农村至少4.1万元(每人每月平均214元),城市至少 11万元(每人每月平均573元),儿童抚养以家庭为主的约占86%,以社会抚养为主的约占14%。如照此模式,按全区累积少出生300万人计算,农村210万人(占70%)节约资金为861亿元,城市90万人(占30%)节约资金为990亿元,合计节约资金1851亿元,平均每年节约资金74亿元。按新疆人均GDP的计算,2000年新疆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364.36亿元,人均GDP为7391元。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按“七五”时期的生育水平,人口现已达到2150万,人均GDP仅为6345元,可见由于实行了计划生育,新疆人均GDP提高了16.48%。

实行计划生育不仅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而且对缓解交通、居住、教育、就医、就业等方面社会的压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民族素质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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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jpop.gov.cn/shownewsfg.asp?id=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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