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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李君铁路赔偿案入选全国百佳
(2007-1-20)
近日,从省法律援助中心得到消息,江阴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李君铁路赔偿案,被评选为2006年度法律援助全国百佳案件。
2005 年9月的一天上午,一位年轻的农妇来到了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一进门她就哭泣不已。接待人员从她的哭诉中了解到:这名妇女叫徐莉,住江阴市云亭镇佘城村,家境贫穷。2005年7月28日凌晨3点左右,其丈夫李君骑摩托车通过该市皮弄村铁路和公路平交道口时,被由无锡开往江阴的37106次货运火车撞死。李君这么一死,家里就转不开了,徐莉是个临时工,每月工资仅500元,公公李天宝已经71岁,疾病缠身,儿子才上小学二年级,今年因为刚建造的房子还欠下四万元的债务。据徐莉讲,铁路方面只同意赔300元钱,对于这个数字她实在接受不了,在江阴这个经济发达,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的南方城市,“300元”实在是杯水车薪、微不足道,这一点钱甚至不足以支付死者李君的丧葬费。有人提醒她可以请律师与铁路部门打官司,可家里一贫如洗,又付不起律师费。最后有一位好心的律师指点她可以找市法律援助中心,徐莉这才找上门来。此时离丈夫被火车撞死已经两个多月了。
一条鲜活的生命难道仅仅值300元?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下这位乡下普通妇女的援助申请,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由主任殷溆贤与其他两位援助律师黄亚芬、周焕润一起共同担任徐莉一家三口的诉讼代理人,
案子是接下来了,可如何开展工作,援助律师们心里却没了底。此类案件不要说援助中心没有受理过,就是江阴法院、江阴的律师界都没有碰到过。援助中心的同志们进行了长时间的分析、讨论,深深的感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毕竟被告方是“铁路部门”,老百姓眼中的“铁老大”,这个特殊的被告决定这起案件注定是一场艰苦卓绝的战役。
在反复研究、多次讨论后,援助律师抖擞精神做好了打硬仗的一切准备。通过互联网,他们了解到浙江宁波在2002年曾处理过类似的案子,承办律师叫陈小芳。三位援助律师喜出望外,激动地一连打了十几个电话,转弯抹角终于联系到了陈小芳律师。第二天一早便驱车赶到宁波面见陈律师。经了解,得知她的官司也打得十分艰难,花了两年多时间“铁老大”才拿出10万元钱赔了一条人命。她的经验是一定要找到铁路部门的过错,案件处理不能适用上个世纪70年代铁道部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要按照《民法通则》处理。
宁波之行使三位援助律师心里有了一点底,接下来他们又找到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泉以及市内一些知名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最后一致认为:1、案件适用《民法通则》;2、赔偿标准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3、着重查找铁路部门存在过错的证据。
接下来律师们就开始搜集证据了。三位援助律师亲自到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寻访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证人,与当天值班的道口人员进行联系。铁路方面不见面,不提供方便,不开口,态度可以说十分强硬。一次、两次、三次……律师们一共去了六次,不急不躁,不卑不亢,诚恳坦诚,讲了律师的责任,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谈了死者家属面临的精神上的巨大伤痛以及生活上所面临的绝境,同时也重点访问了曾到过现场的死者的亲属好友,仔细翻阅了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取证工作持续了近三个月,行程数千里,走访各类人员200余人,做各类笔录80余份,吃了几十次的“闭门羹”,艰苦的努力终于结了硕果,一个重要事实被查明:该平交道口的栏杆在李君与列车直接相撞后,竟然没有一点被撞击的痕迹,更没有撞断或折损的现象,连一个微小的撞击点和擦痕都没有。这个事实说明道口看守员事发之前根本没有将道口栏杆放下,从而使李君误认为当时无列车通过从而造成惨剧。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保证行车安全的义务。随着对案件调查的深入,细心的援助律师还发现,事故发生后铁路方面没有打120,也没有对受害者进行施救,而是直接将李君送到殡仪馆,有悖于人道主义的原则。铁路方面在事故全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责和过错。至此,殷溆贤、周焕润、黄亚芬三位援助律师认为在法律理论和事实证据上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决定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事故对方新长铁路有限公司给予受害人家属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它财产损失费共计356259元的赔偿。
与此同时,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事实和法律,由殷溆贤律师起草形成了1万余字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供庭审参考。
2006 年4月2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开庭公开审理已在市内外造成很大影响,备受各方关注的本市首例铁路伤害案。法律援助中心的三位律师出庭。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唇枪舌剑,辩论相当激烈。争论的焦点是:铁路方认为受害人是骑摩托车抢道自行撞火车致死的,被告方没有责任。援助律师则公开了调查结果:事故现场路面宽10米,略有坡度,道口栏木放下后,距离高度为110—115厘米。如果按照铁路方的说法,李君是骑车抢道,他如何能骑着车从栏木下穿过?如果照被告方称“栏木由值班人员已经放下”,那么,李君冲过道口时,必定与栏木产生猛烈碰撞,留下破损或者明显擦痕,但栏木上未见到明显的撞击点和擦痕。此外,案情概述:
2005年9月的一天上午,一位年轻的农妇来到了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一进门她就哭泣不已。接待人员从她的哭诉中了解到:这名妇女叫徐莉,住江阴市云亭镇佘城村,家境贫穷。2005年7月28日凌晨3点左右,其丈夫李君骑摩托车通过该市皮弄村铁路和公路平交道口时,被由无锡开往江阴的37106次货运火车撞死。李君这么一死,家里就转不开了,徐莉是个临时工,每月工资仅500元,公公李天宝已经71岁,疾病缠身,儿子才上小学二年级,今年因为刚建造的房子还欠下四万元的债务。据徐莉讲,铁路方面只同意赔300元钱,对于这个数字她实在接受不了,在江阴这个经济发达,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的南方城市,“300元”实在是杯水车薪、微不足道,这一点钱甚至不足以支付死者李君的丧葬费。有人提醒她可以请律师与铁路部门打官司,可家里一贫如洗,又付不起律师费。最后有一位好心的律师指点她可以找市法律援助中心,徐莉这才找上门来。此时离丈夫被火车撞死已经两个多月了。
一条鲜活的生命难道仅仅值300元?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下这位乡下普通妇女的援助申请,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由主任殷溆贤与其他两位援助律师黄亚芬、周焕润一起共同担任徐莉一家三口的诉讼代理人,
案子是接下来了,可如何开展工作,援助律师们心里却没了底。此类案件不要说援助中心没有受理过,就是江阴法院、江阴的律师界都没有碰到过。援助中心的同志们进行了长时间的分析、讨论,深深的感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毕竟被告方是“铁路部门”,老百姓眼中的“铁老大”,这个特殊的被告决定这起案件注定是一场艰苦卓绝的战役。
在反复研究、多次讨论后,援助律师抖擞精神做好了打硬仗的一切准备。通过互联网,他们了解到浙江宁波在2002年曾处理过类似的案子,承办律师叫陈小芳。三位援助律师喜出望外,激动地一连打了十几个电话,转弯抹角终于联系到了陈小芳律师。第二天一早便驱车赶到宁波面见陈律师。经了解,得知她的官司也打得十分艰难,花了两年多时间“铁老大”才拿出10万元钱赔了一条人命。她的经验是一定要找到铁路部门的过错,案件处理不能适用上个世纪70年代铁道部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要按照《民法通则》处理。
宁波之行使三位援助律师心里有了一点底,接下来他们又找到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泉以及市内一些知名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最后一致认为:1、案件适用《民法通则》;2、赔偿标准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3、着重查找铁路部门存在过错的证据。
接下来律师们就开始搜集证据了。三位援助律师亲自到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寻访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证人,与当天值班的道口人员进行联系。铁路方面不见面,不提供方便,不开口,态度可以说十分强硬。一次、两次、三次……律师们一共去了六次,不急不躁,不卑不亢,诚恳坦诚,讲了律师的责任,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谈了死者家属面临的精神上的巨大伤痛以及生活上所面临的绝境,同时也重点访问了曾到过现场的死者的亲属好友,仔细翻阅了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取证工作持续了近三个月,行程数千里,走访各类人员200余人,做各类笔录80余份,吃了几十次的“闭门羹”,艰苦的努力终于结了硕果,一个重要事实被查明:该平交道口的栏杆在李君与列车直接相撞后,竟然没有一点被撞击的痕迹,更没有撞断或折损的现象,连一个微小的撞击点和擦痕都没有。这个事实说明道口看守员事发之前根本没有将道口栏杆放下,从而使李君误认为当时无列车通过从而造成惨剧。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保证行车安全的义务。随着对案件调查的深入,细心的援助律师还发现,事故发生后铁路方面没有打120,也没有对受害者进行施救,而是直接将李君送到殡仪馆,有悖于人道主义的原则。铁路方面在事故全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责和过错。至此,殷溆贤、周焕润、黄亚芬三位援助律师认为在法律理论和事实证据上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决定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事故对方新长铁路有限公司给予受害人家属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它财产损失费共计356259元的赔偿。
与此同时,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事实和法律,由殷溆贤律师起草形成了1万余字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供庭审参考。
2006 年4月2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开庭公开审理已在市内外造成很大影响,备受各方关注的本市首例铁路伤害案。法律援助中心的三位律师出庭。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唇枪舌剑,辩论相当激烈。争论的焦点是:铁路方认为受害人是骑摩托车抢道自行撞火车致死的,被告方没有责任。援助律师则公开了调查结果:事故现场路面宽10米,略有坡度,道口栏木放下后,距离高度为110—115厘米。如果按照铁路方的说法,李君是骑车抢道,他如何能骑着车从栏木下穿过?如果照被告方称“栏木由值班人员已经放下”,那么,李君冲过道口时,必定与栏木产生猛烈碰撞,留下破损或者明显擦痕,但栏木上未见到明显的撞击点和擦痕。此外,在道口外侧也无摩托车刹车痕迹,被告方律师提出的“紧急制动后滑过栏木”的论据也不攻自破。在此基础上,三位援助律师又严肃指出被告方在处理李君事故上存在的几点缺陷:1、被告单方面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处理认定书程序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2、被告方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通知伤者家属到场,没有尽到施救责任。3、被告方始终坚持本案应当适用上世纪70年代内部规定来处理不合时宜,也不合情理。
经过审理,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宣判:原告徐莉一家三口因李君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丧葬费9101元,死亡赔偿金209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4318元,合计人民币303059元,由被告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12141.3元。
一审判决后,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中,道口栏木是否放下仍是争辩的焦点问题,援助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与对方展开了激烈的论辩。而上诉人也一直未能向无锡中院进一步提供新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采用证据优先原则,认定事发道口在货物列车通过时道口栏木未及时放下,这一判断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支持。这起广受关注的铁路交通案历时1年,终于“铁板钉钉”,孰是孰非,法律给予了一个公正的判决。目前,徐莉已拿回全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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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我不涉及 kd 字238 2007-06-26 20:26:10
🙂交通事故也要看责任在哪边的 1 故园湾里 字365 2007-06-27 05:20:36
🙂其实人被火车撞死应该赔偿火车钱。这样就不用这个法律了 rtf0 字0 2007-06-26 22:18:45
🙂上面是2003年,里面的是2005年的
🙂这个案例已经进了江苏高院的案例汇编了 一个历史 字70 2007-06-25 21:14:08
🙂这个判例没有推广的现实可能性 Alarm 字110 2007-06-26 20:23:48
🙂这个当然是针对有人道口而言 1 一个历史 字199 2007-07-21 09:06:08
🙂国内的铁道口到底要有人看守到什么时候? 天狼星 字387 2007-10-24 23: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