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在中国共产党统治下,香港民主突飞猛进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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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谢谢澄清立委的谬误。

部分港人抱怨香港民主进程慢,不是没有道理的。不过我认为,这方面泛民主派的意识形态先行,不屑妥协的态度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也是我为什么觉得香港民主派不但没有促进民主还阻碍民主的原因。

我很同样你这句话。有些别有用心之人认为不反共、不分裂、不把香港经济高乱就不是民主。正是这些外国势力的渗透才阻碍了香港的民主进程。

陈水扁式民主是有目共睹的,那就是“反共、反大陆、分裂、高乱两岸经济”。

我个人感觉,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委员普选,是节外生枝。那届立法委员会干了什么,有阻止港英临别挥霍港府财政盈余吗?有推进最后一任总督普选吗?这种立委普选与英国委派总督制度完全不相配,只是英国移交前的小动作而已,为的是制造麻烦,想证明大陆无法统治香港。其后亚洲金融风暴发生在97,也有冲着香港回归的嫌疑。无非就是想看着香港回归后垮掉。

基本法附近: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一、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0人

  (二)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二、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三、二00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附英文)

1990年4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地区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比例如下:

工商、金融界 25%

专业界 25%

劳工、基层、宗教界等 25%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

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5%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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