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预测许霆案重审结果 -- 天火
我国司法实践里讲的“秘密窃取”不仅是“不告而取”,不但要看客观上受害人在遭到侵害时是否觉察,更要看加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时候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没有发现。
比如,一个小偷在实施偷窃的时候被摄像头全程拍摄,而且被监控室的保安当即发现,但改变不了其行为属于“盗窃”的性质;
再比如,一个小偷潜入你家偷窃,你发现了,但由于害怕而装睡,小偷主观上认为自己没有被发现,继续其加害行为,仍然是“盗窃”;
再者,现在一些小偷非常猖獗,在马路上,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下对行人进行偷窃,其行为几近公开,除了被偷者,但由于被害人在受害时未察觉,且加害人自认为被害人未察觉,其行为仍然是“盗窃”。
由上可见,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公开”并不构成是否“秘密窃取”的必然理由,加害人的“主观”认识在判定其行为性质时更为重要。
回到本案,两个当事主体是:许霆-银行
许霆是[SIZE=3]反复[/SIZE](请注意“反复”二字)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对银行实施侵害。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结果,并非银行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不存在什么“ATM机‘愿意给’”的问题,更不存在“银行愿意给”,除非你能论证ATM机具备了人类的思维和自我纠正能力。
请注意,“故障造成的结果”并不等同于“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将两者等同起来,那么我将假设以下情况--
你驾车搭载你的朋友,由于汽车突发故障(比如刹车失灵),导致车祸,造成你的朋友死亡,如果根据“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的范式,是否可以推导出“你(故意)谋杀你的朋友”?
以上只是假设,不要将之同本案混淆,作以上假设的目的是论证“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一范式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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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还可以说是银行愿意,其后就不能说是愿意了。 特别处理 字148 2008-02-23 06:29:48
🙂你把盗窃罪理解得简单了; laska 字56 2008-02-23 00:13:07
🙂楚留香若每次都不进入别人住宅而告后拿别人给的东西 萨佛131 字95 2008-02-23 00:28:59
🙂你还是想简单了
🙂关键是银行是通过服务而获利的企业 萨佛131 字687 2008-02-23 01:17:40
🙂你看,你的问题就在于仍然执拗于那个思维范式,即 2 laska 字1485 2008-02-23 01:35:49
🙂再将此案演绎荒诞一点 萨佛131 字275 2008-02-23 01:50:20
🙂问题就在于 1 laska 字1558 2008-02-23 02: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