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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 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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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有罪无罪的基本分歧,行为合法的认定

我看来,基本分歧在分析问题的方法

一个法律事实,由主观意愿、行为以及结果共同构成,我们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

关于主观意愿,大家的看法大致没有什么不同,许霆是故意谋利。当然,能多大程度在法律上证明这一点还有问题。

关于结果则没有问题,许霆多取了银行的钱。

但是在行为上就有分歧了,我认为许的行为应由具体行为本身决定,那就是他按法定流程取款,所以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也就是说,许的行为是“恶意”通过“合法的行为”取得“不当的利益”,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行为。

而认定他有罪的看法主要是对许的行为认定不同,认为他是“故意利用有故障的ATM取出不属于他的钱款”的非法行为,我们仔细看这种表述,就会发现这种表述没有涉及许的具体行为细节,而是由主观意愿和结果构成的,或者说是由主观意愿和结果推断出来,再回到法律事实这个角度,在主观意愿、行为及结果三方面,由于行为是由主观与结果推出的,就会发现这种法律事实的认定只考虑了主观意愿和结果,而没有考虑许的行为。

一个法律事实是否可以只从主观意愿以及结果得出?至少,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主观恶意并取得不当利益必然是违法行为,或者说,不存在恶意但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这样的话绝大多数不当得利的行为就被取消了,我认为这并不符合法律的原义。

对于我的看法也有很多反驳意见,主要是在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可以不顾结果,还举了相关例子,比如说关于化学品和泄密的问题,这主要是行为的认定不准造成的,这里面行为并不是单纯人的举动,还包含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比如说“我把文件拷在我自己的电脑里”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应该是“我把禁止带出的保密文件拷在我的电脑里”,这就违法行为,注意这里行为还是和主观意愿以及结果分离的,我是否“故意”,机密是否“最终泄露”了,并不包含在这个行为里,而是最终与行为共同构成事实。

就这个案子而言,主要涉及是许霆和银行的经济关系,所以我认为双方的行为是否满足双方的约定就应该足以说明行为是否合法,许霆没有在行为上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注意这里不要把主观和后果加上去。

事实上追寻程序的正义是很重要的,“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这条法律原则可能不是一定严格按字面执行,但是应该作为重要的标准。比如在目前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面前,各国都要求第一是加强立法,确认禁止的行为,我们明明知道这些网络犯罪是恶意的、造成不良的后果,甚至他们的手段明明一开始就是蓄意的,怎么看也比许霆严重得多,但是并不能就因为确认他们的意图和后果后就定他们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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