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一个也不宽恕 -- 烂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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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请仔细阅读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啥叫“不得转世”?

历朝历代政府再霸道,有过类似的宣誓么?

仔细看看这两种情形,第一条既然说了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那第二条自然是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对吧?也就是说“虽然藏传佛教教义规定可以转世的,但只要人民政府一句话、你照样不得转世”。没错吧?

凭哪条法律、教理对藏传佛教内部的事务进行如此的干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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