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为什么"达赖集团"的阴谋又得逞了? -- 朴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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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第八章﹕从平叛民改到文化大革命1谁撕毁了《十七条协议》﹖

1、谁撕毁了《十七条协议》﹖

《以事实证明西藏的真相》说﹐1954年第一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十七条协议》承认的西藏的特殊自治地位自然无效。该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十七条协议》无效﹐但中国政府在1956年成立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把西藏的管理工作直接“兼并入”中国的管理范围内﹐因而违反了《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规定要在西藏成立军政委员会﹐结果没有成立﹐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取代。筹委会的主任是达赖喇嘛﹐其51名委员中只有三个汉人﹐其余均为藏人。1955年中国国务院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时﹐达赖喇嘛在会上表示﹕会议提出的事项“在今天的会上经过讨论﹑修正﹐做出决定﹐我们将愉快地拥护”。1956年筹委会成立时达赖喇嘛以主任的身份出席了庆典并致开幕词﹑作报告(1)。《十七条协议》规定﹐西藏要改革﹐改革要与西藏领导人协商。成立自治区筹委会就是一项改革﹐并得到了西藏头号领导人达赖喇嘛的赞同和参与﹐怎能说违反了《十七条协议》呢﹖如果说成立经达赖喇嘛赞同并由他担任主任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就是违反《十七条协议》﹐那么其责任要由达赖喇嘛来负﹐达赖喇嘛首先违反了《十七条协议》。

《以事实说明西藏的真相》又说﹐《十七条协议》规定不强制进行改革﹐所以中国政府在西康和安多(青海省)进行的土改违反了《十七条协议》。正如前一章引用的戈茨坦的话指出的﹐西康与青海不属于《十七条协议》的范围。噶厦政府的“外交局”1949年11月4日致英国的求援信也说﹕“中共军队已侵犯兰州﹑青海和西康等中国省份﹔由于这些省份与西藏接邻﹐我们已经给中共政府领袖毛泽东先生送去一封官方信件﹐要求他尊重西藏的领土完整。(2)”可见噶厦政府自己在中共进军西藏前也承认﹐青海与西康不属于西藏。《十七条协议》的正式标题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既然噶厦政府也承认青海与西康不属于西藏﹐那么《十七条协议》当然不适用于青海与西康(包括被中华民国政府划入西康省的﹑被十三世达赖喇嘛用武力攻占的﹑被解放军在签订《十七条协议》前用武力解放的昌都地区)。所以中共在那里进行土改﹐虽然不明智﹑不人道﹐从法律上说并不违反《十七条协议》。

达赖喇嘛在其第一本自传《我的土地和我的人民》里说﹕“我们在路上(逃亡路上----引者)听到中国宣告解散我们的政府﹐我们对此才可以采取一些行动。当然﹐他们没有权利﹐法定的或者别的﹐来解散我的政府。事实上﹐他们打破了他们在十七条中所至今保持了的唯一的一条﹕即对不改变我的地位的承诺。(3)”这真是天下奇文。《十七条协议》第一条就规定﹐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对西藏拥有主权。第二条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在达赖喇嘛的纵容下﹐噶厦政府宣布了“西藏独立”﹐派藏军进攻解放军﹐这意味着噶厦政府即在《十七条协议》上签了字的西藏地方政府公开撕毁了《十七条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还有必要遵守《十七条协议》吗﹖达赖喇嘛的指责就好比纳粹德国指责苏联抵抗德军入侵违反了《德苏互不侵犯条约》一样荒谬。必须指出﹐中国国务院3月28日的命令只是解散了西藏地方政府﹐其职权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由班禅代理筹委会主任﹐因为筹委会主任达赖喇嘛那时已经出逃。但该命令并未废除达赖喇嘛的名号与职务﹐所以达赖喇嘛说中国政府改变了他的地位也不合事实。事实是他自己弃职出逃﹐自行改变了地位。达赖喇嘛的第二本自传《流亡中的自在》删去了这段话﹐可见他自己也认识到此言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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