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南方!南方!(1)红钻帝国与济南暴雨 -- 陈郢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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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你认为“涉及超市”就满足了所谓“公共属性”的条件。
超市的经营时间,就等于了“具有实时性”。
200个跟帖就证明了“主观故意”。
这些都是你的看法和解释。
那么,是否这就是执法标准呢?
最近,美国法官对于关塔那摩基地囚犯问题的法律文件说,连行政机构都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那么,你认为你对于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以及普适性,究竟有多少呢?
另外,补充一下我对你意见的看法。
1、超市属于私人财产,超市当没有人在内时,不具有公共属性。即使有人在内,其在超市内的活动可以被视为公共场所的活动,但是超市本身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
2、所谓实时性,是指言论发生的同时即造成损害,而不是指超市的营业时间。
3、至于200个跟帖算主观故意,那么199个算不算?主观故意的标准,不是跟帖几个的问题,而是其本身就是言论发源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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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话高手的本事:劝你闭嘴,还带善意! 3 燕人 字6 2008-06-21 02:46:32
🙂理不够,感情凑~ 何恤之 字0 2008-06-21 03:04:14
🙂“公共秩序”的判定 2 雪里蕻 字371 2008-06-21 02:05:59
🙂你对法律的解释正确吗?
🙂你对法律的解释正确吗? 燕人 字38 2008-06-21 02:49:54
🙂我跟你说 1 雪里蕻 字665 2008-06-21 02:32:43
🙂任何一个官司,都是对法律的贡献。 一刀 字496 2008-06-21 02:39:26
🙂好大的口气 1 雪里蕻 字76 2008-06-21 02: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