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南方!南方!(1)红钻帝国与济南暴雨 -- 陈郢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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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对法律的解释正确吗?

你看,你认为“涉及超市”就满足了所谓“公共属性”的条件。

超市的经营时间,就等于了“具有实时性”。

200个跟帖就证明了“主观故意”。

这些都是你的看法和解释。

那么,是否这就是执法标准呢?

最近,美国法官对于关塔那摩基地囚犯问题的法律文件说,连行政机构都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那么,你认为你对于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以及普适性,究竟有多少呢?

另外,补充一下我对你意见的看法。

1、超市属于私人财产,超市当没有人在内时,不具有公共属性。即使有人在内,其在超市内的活动可以被视为公共场所的活动,但是超市本身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

2、所谓实时性,是指言论发生的同时即造成损害,而不是指超市的营业时间。

3、至于200个跟帖算主观故意,那么199个算不算?主观故意的标准,不是跟帖几个的问题,而是其本身就是言论发源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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