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常识不过是18岁前头脑中铺下的偏见层 -- 长颈鹿
这个也是被批判的对象,但我觉得,有些话还是有道理的。
其实,法律本身不是最高准则,最高的准则在人心里。
法律的执行更是难中之难,可以说司法解释的作用远大于法律条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陈mm说得很好了,但倘若真的把南方系和贺卫方一棍子打死,也许我们每个人思想角落里的纳粹就会膨胀
看看恒升笔记本的案例,十年之间的司法立场观点变化,可见一斑
[URL=]http://www.52yuwen.com/Article/Class82/Class83/200505/6199.html [/URL]
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
——2004年12月15日晚在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作的学术报告
这个举证的责任是交由原告来举证的。那就是你告这家报纸,你要把证据拿出来,证明写文章的这个记者有实际恶意,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拿到的。那就意味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从根本上封杀了公众人物可能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机会,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公众人物能够打起这样的官司。
然后他们还告诉我说,当时法庭上还需要举证,你说你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所谓名誉权受到侵害就是社会公众的评价度下降,那原告方是否能举出证据来证明,你的评价度下降了,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举的,所以最后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惊堂木一拍,驳回起诉。余秋雨“法律苦旅”就此结束了。(笑声)大家知道,这对于我们的作者、我们的媒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判决。
法官说,一个记者报道一个事件,你不可能要求他变成一个科学家、一个侦探,永远这样侦察下去,他要及时报道一般的新闻界所公认的合理的信息来源,我们就不能够苛求他,他只能够走到这一步。你的企业报表本身,由于你们的原因,存在着缺陷、问题,不能怪罪记者。
这样的平等包涵着空间意义上的平等,一个上海的法官的解释要保持跟云南的法官的解释一样;这样的平等还包涵着时间意义上的平等,一个今天的法官要保持和昨天的法官的解释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法官对于法律关键的概念,基本的规则所作的解释的一致性的话,我们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法治统一原则就势必成为一句空话,那么我们目前这样的一种状态,我们似乎做不到这一点.
这个东西看起来是要鼓励记者更加大胆的、更加直截了当地去进行批评地一种解释。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所谓的最高法院的解释仍然需要解释,那就是说什么叫基本事实,什么叫非基本事实,搞不清楚,至少不是特别的清楚。
我们仍然需要一种解释,来使得全国都遵守这样的解释,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绝对不仅仅是立法创造的,而且也包括我们通过上诉审,最高法院的法律统一的功能,来使得相关的规则(法官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保持一致,我相信在座的许多同学读王泽鉴先生的著作,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有许多东西在解释什么,他在研究什么,研究主流的解释,一个国家,法官们对于相关的概念有一种共识,形成主流解释。
每一个法官判决案件的时候都必须不仅仅遵循法律条文,而且包括这样的一种解释,这样的话才能够保持法律的统一性,我们没有这样的主流解释,我们国家法律的统一的机制,我想大家不妨去研究一下在中国怎么去保证法律的统一几乎可以说是非常的粗陋的,没有办法保障法律的统一.
所以你可以发现他有个规律性的东西,可以发现有些案件肯定会受到外部力量的很强有力的干预的时候,这些案例往往是原告胜诉,如果有一些个外力不干预的时候,法院可以自主地判决一个案件的时候,往往法院能够维护新闻的一种价值。新闻自由的价值或者批评的价值。
我们说这是现在的一种情况,这是非常有趣的一个规律,逐渐地形成一个规律,这一点也要求我们逐渐地去推动这个国家地司法独立,因为司法如果不独立的话,我们就必然遇到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因为一切取决于这个案例涉及到的是什么人,而不取决于法律对这样的情况的一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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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兄说得好 1 长颈鹿 字118 2008-10-09 08:47:17
🙂花~~~~ 乖不乖 字0 2008-09-01 21:01:20
🙂何必和这种格言过不去 Liu2 字57 2008-08-17 23:49:05
🙂【文摘】翻翻旧帐
🙂说得好。献花。 frnkl 字0 2008-06-20 09: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