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编译】伊斯兰与求知以及伊斯兰经学简介 -- 江城孤舟

共:💬64 🌺229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跟帖
家园 【编译】(二)伊斯兰经学简介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作为伊斯兰学术之中心的伊斯兰经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二)伊斯兰经学

伊斯兰经学包括古兰学、圣训学、教法学和教义学等诸部分。

(1) 古兰学

穆斯林极其重视与《古兰经》有关的学问,圣门弟子们就曾争相熟背《古兰经》中的章节,并且记住降示此章节的原因。因此当在哈里发奥斯曼时代,《古兰经》结集成篇,编纂完成后,随着伊斯兰教在不同地区的传播,应广大穆斯林的需求,出现了诵经学和经注学,合称古兰学。

1、诵经学

诵经学被视为注释《古兰经》的首要环节,这门学问就是围绕着如何诵读《古兰经》而展开的,在四大正统哈里发时代,经伊斯兰大扩张之后,部分穆斯林在朗诵《古兰经》上出现了分歧,甚至出现读错尾符等导致严重语法错误的问题。因此奥斯曼才会要求重新誊写《古兰经》,并将此“奥斯曼定本”分发到库法、巴士拉、沙姆、埃及与麦地那这五个地区去,至此穆斯林在朗读《古兰经》时才避免了语义出现歧义。日后经诵经学家艾布·艾斯沃德首创在词尾标音法,以及倭马亚王朝两位学者在字母上加点以示区分,遂成定规,这两件本意是维护《古兰经》的神圣性的行为,对阿拉伯文字的定型堪称功德无量。

但由于各地方言的影响,诵读《古兰经》的发声方式、吐字重音等细节不同,所以出现了诸多诵经流派,其中最著名者有七大诵经家为代表的七大流派,至今仍在穆斯林世界读经时占据主流,此七人是:

麦加人伊本·凯西尔,卒于公元737年。

大马士革人伊本·阿米尔,卒于公元736年。

库法人阿绥姆,卒于公元744年。

库法人哈姆札,卒于公元772年。

巴士拉人伊本·阿幕尔,卒于公元785年。

麦地那人伊本·纳非阿,卒于公元785年。

库法人基萨伊,卒于公元804年。

这些诵经流派成为了日后朗诵《古兰经》的基准,不过要追朔它们的起源的话,据信可以归结到伊斯兰历一世纪的那些名人身上,如先知的叔父伊本·阿拔斯,哈里发奥斯曼,以及“信士之母”阿依莎。

2、经注学

《古兰经》是以阿拉伯语降示的,但它的复杂程度非单纯通过单词与语段的字面意义可解释,因此当年就需要先知来阐明《古兰经》的含义。而当伊斯兰教逐渐在许多非阿拉伯人中流传开来时,就更需要通晓经文含义者来阐述释义,他们需通过以下几个手段:

引述:即注经者转述穆圣对部分经文的解释,这需要注经者对经文理解透彻。

创制:当许多经文穆圣并未加以明文说明时,注经者可在研讨经文的语句和降示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其意义而自行尝试解释,即为创制。

与其他“天经”印证:《古兰经》里简述了许多先知的故事与古国的事例,当人们想详细了解这些事务(例如洞中人的故事)时,可以借鉴《旧约》与《新约》中的描述。以犹太籍新穆斯林瓦哈卜·本·穆奈白为例,他作的许多经注都是借鉴《旧约》与《新约》的。

著名的经注家有圣门弟子阿里,阿卜杜拉·本·阿拔斯,阿卜杜拉·本·马斯欧德,艾布·穆萨·艾什阿里等,而经注家中著作流传至今最有名者为:

塔巴里:《<古兰经>解总汇》;

拜格威:《启示华貌》;

宰迈赫舍里:《凯沙夫经注》(《启示真相揭示》);

拉齐:《拉齐<古兰经>注》(《幽玄之钥》);

拜伊达维:《拜伊达维<古兰经>注》(《启示的光辉和经义奥秘》);

哲拉鲁丁·麦哈利与哲拉鲁丁·苏尤蒂:《哲拉莱尼<古兰经>注》。

(2) 圣训学

圣训即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以及判例总集,圣训学也被穆斯林认为是宗教诸学科中最重要者之一。据传穆圣曾说过:“我给你们留下两件法宝,只要你们抓住它,你们绝不会迷误,就是安拉的经典和我的圣行”,以此为据,圣训便与《古兰经》联系在了一起。

早期的圣门弟子们对将圣训集结成书感到担心,在伊斯兰传播初期,人们更热衷于学习《古兰经》,而并不热心于传播圣训,因为穆圣与后来的哈里发都担心人们过于注重圣训,而忽略了更重要的《古兰经》本身。而且也有伪信者与叛乱者捏造圣训并归于穆圣言论,试图颠覆伊斯兰教的情况。所以穆圣才说:“有敢假托我之言论的人,让他自坠火狱。”而哈里发欧麦尔也在送别到外地传教的圣门弟子时,让他们多讲解经文,少说些圣训。

不过,随着其后围绕争夺哈里发之位的政治斗争,穆阿维叶派和什叶派都伪造了不少圣训,以为自己的势力张目,结果就是造成了圣训传播的混乱无序。

回历1世纪后,只有少量圣训被牢记者记录成文。然而,随着伊斯兰疆域的扩张以及传述的圣训的增多,考证圣训记述的正确性已经非常必要。穆斯林比伊斯兰初期更重视圣训,以了解穆圣的生平与圣行,并公诸于众,以方便处理生活中的种种新事务、新问题。阿拔斯王朝尊奉逊尼派,对征集和记录圣训的活动非常支持。圣训学家们也希望弄清正确的圣训,为此必须要考证一系列传述圣训的线索,这种传述世系被叫作“赛奈德”或“伊斯纳德”,同时还要明确圣训的全文以及传述人姓名。从此穆斯林们开始大力搜集圣训,以及整理关于圣训的正确信息。

回历2世纪和3世纪是收集圣训的高峰期,在确定传述内容正确的基础上,人们还对传述世系进行考证,一直追朔到说出某圣训的第一个人为止。就这样征集到了许多圣训,又根据其相关的主题而进行了分类,分类的章节涵盖启示、信仰、拜功、人际、知识等等。

在收集圣训中,妇女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她们也学习、传述圣训,还有在闲暇时研究圣训者。部分知名女子如“信士之母”阿依莎,便传述了大量圣训,还有在阿拔斯王朝时名声彰显的卡丽玛·宾特·艾哈迈德,当时最优秀的学者都向她求教,其中包括著名历史学家赫推卜·巴格达迪。

学者们更是努力征集圣训,为此不惜长途跋涉于中亚与安达鲁西亚,千里迢迢前往异国他乡,只为了听一段传闻中的圣训或弄清其传述人为谁,这种求知精神着实让人起敬。

经过努力,众多学者们编撰了为数不小的圣训集,其中有些是按照最初传述的圣门弟子名姓,而不以圣训涉及的内容为标准组织篇章的,这样的书代表作是:《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其中编有传自700位圣门弟子的30000条圣训,数量上堪称无可比拟。而按照圣训相关主题安排篇章的圣训集中,最有名者如下:

《布哈里圣训实录》,编者易斯马仪·布哈里,卒于回历256年(公历875年);

《穆斯林圣训实录》,编者穆斯林·本·哈加吉·高什里,卒于回历261年(公历879年);

《提尔密齐圣训集》,编者艾布·尔萨·穆罕默德·提尔密齐,卒于回历289年(公历892年);

《伊本·马哲圣训集》,编者艾布·阿卜杜拉·穆罕默德·本·宰德·高兹维尼,卒于回历274年(公历886年);

《艾布·达五德圣训集》,编者艾布·达五德·锡吉斯坦尼,卒于回历275年(公历888年);

《尼萨仪圣训集》,编者艾布·阿卜杜·拉赫曼·尼萨仪,卒于回历303年(公历910年)。

对读者而言,《布哈里圣训实录》与《穆斯林圣训实录》有着特殊地位,它们是流传最广泛、影响力最大的圣训书籍。

(3) 教法学与其最著名之流派

伊斯兰教法(沙里亚)即伊斯兰教法学家们根据经、训,单独或集体推断创制出的律例总集,不过它从来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这些律例包括两部份,以与信仰相关的事项为本,以与具体行为实践相关的律例为用。因此伊斯兰教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信仰律例和行为律例。其法源有四:《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

《古兰经》与圣训不用多作解释,所谓公议意即伊斯兰教法创制者们在先知去世后的年代里,依据教义原则和实际情况所一致作出的判断,它是在《古兰经》与圣训均无明文规定时为判例而提供的依据,而类比即在经、训以及公议均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实际情况、理智与经训原则,以事件的导因或事物间的联系性而推演出判断或结论。

穆斯林大众也可以遵循教法判例的演绎模式,遇到某事后,首先查看《古兰经》,如有明文记载,即按此办理;其次看圣训,如果都没有记载,则求诸公议,如果公议仍然不能决断,则需要依据经训的精神,以自己的理智做出判断,是为创制。

而教法学则是研究如何根据《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等手段作出教法判决的学问。教法学是与世人的各种事务相关的,在起初,四大正统哈里发在麦地那就可以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但当伊斯兰疆域扩张后,穆斯林更需要在新环境里规范生活方式,处理人际关系。人们需要宗教大学者们,最著名者如马立克·本·艾奈斯等人来处理难题,这些学者们每人都有处理问题的特别看法与见解,渐渐形成不同的派别,在其中最著名的流派有:

(a) 哈乃斐教法学派

由艾布·哈尼法教长(卒于回历150年,即公历767年)所创,发源地在库法,广泛传播于伊拉克、沙姆地区和小亚细亚,是奥斯曼土耳其的官方学派。

(b) 马立克教法学派

由马立克·本·艾奈斯教长(卒于回历179年,即公历795年)所创,此人是《穆宛塔圣训集》作者,此学派流行于苏丹和北非。

(c) 沙斐仪教法学派

由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沙斐仪(卒于回历204年,即公历820年)所创,流行于埃及和安达鲁西亚。

(d) 罕百里教法学派

由艾哈迈德·本·罕百里教长(卒于回历240年,即公历855年)所创,代表人物是伊本·泰米叶,流传于内几德和希贾兹。

这些流派创始者们在作教法判决时都依据四个原则:《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但马立克学派更重视圣训,哈乃斐派更重视个人的意见与判决,罕百里则更强调根据《古兰经》判决,而沙斐仪则兼重圣训和推理。综合起来,这四派分为教法学中的两大门派,即麦地那的“圣训派”与库法的“意见派”。

今日的逊尼派穆斯林依然遵循这四大学派,根据这四大学派中之一派而作出教法判决。但其实这些学派的根源都是伊斯兰教法,在本质上它们是并无不同的。

按照伊斯兰教法学体系,伊斯兰教法大致可以分类为以下8个部分:

(1) 有关主命功修的律例

即与人对真主所尽的义务——念清真言、礼拜、纳课、斋戒、朝觐等。

(2) 有关婚丧嫁娶的律例

顾名思义,它们与家庭事务相关,包括聘金、彩礼,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离婚与复婚,直到葬礼与遗产继承等等。

(3) 有关财产、买卖的律例

这些是关于个人以及集体等在买卖、租借、抵押等诸般行为时,其财物所有权以及金融事务方面的规范。

(4) 有关刑罚的判例

这些谈及对各种犯罪所作出的处罚,根据罪行大小不同,分别给予犯罪者剥夺生命、钱财或其他权利的制裁等。

(5) 有关诉讼的律例

这些与法官裁决、申诉、取证以及其他有关伸张正义的内容相关。

(6) 有关政治制度的律例

这些则含有政治制度及其根源,以及个人与集体权益的内容。

(7) 有关国家间关系的律例

这些是关于伊斯兰国家如何与非伊斯兰国家交往、确定外交关系,和平或宣战以及缔约等条例。

(8) 有关经济制度的律例

这些是关于财政、伊斯兰税收,还有调节国家与个人贫富差距的条例。

(4) 教义学

教义学又被音译为凯拉姆学,“凯拉姆”是言语之义,故而又被译作“辩论学”。它是伊斯兰的玄学,是研究伊斯兰教中形而上学内容的学科,如研究真主的唯一性问题,对真主存在、特性、言行的思辩,世界的起源和归宿为何,对众先知和穆圣使命的讨论,犯大罪者算不算信士等,在教义学的书籍中可以找出许多类似的问题。这门学科还研究幽玄之事,如复活日、末日清算、天园、火狱,如此等等。而讨论这些问题的方式是以逻辑和理性为标准,进行推理和辩论。从事教义学研究者自然被称为教义学家(穆台凯里姆)。

教义学被认为是伊斯兰经院哲学之基础,但教义学的哲学思想更显示出希腊哲学的理性和思辩特征。

教义学堪称是经过希腊、波斯、叙利亚等地哲学影响后,在阿拔斯早期的文化盛世中诞生的产儿。在这里需要重点提及穆阿台及勒派,它以教义学为武器,一度在伊斯兰思想界占据统治地位,对阿拉伯人的理性思维和深化伊斯兰思想都有深远影响。

在穆阿台及勒派手中,教义学得到发展,形成了与逊尼派相异的观点,其代表人物有哈桑·巴士里及其弟子瓦绥勒·本·阿塔。该派代表观点主要体现在对安拉的德性、《古兰经》的性质、人与安拉的关系三个方面。

1、关于安拉的德性。该派认为安拉是唯一的主宰。否认安拉具有本体以外的知、能、生活、听、视等无始的德性,认为安拉的本体就是大知者、万能者、永生者、全聪者、能观者,但并没有本体以外的诸德性,否则,与安拉的“统一性”有矛盾。他们坚决否认安拉可以人格化,具有人的种种德性,并不相信教徒们在天园里能看见安拉。故还被称为“统一派”。另一方面,该派认为安拉是创造性的、永久活动的、能预知一切的;坚决反对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特别是反对认为安拉是不变的“第一推动者”的思想,否认世界的永恒性及世界规律的不变性。

2、关于《古兰经》的性质。伊斯兰教正统派的教义学家认为安拉的言语是安拉许多“无始的德性”中的一种德性,故主张《古兰经》是无始的。但在穆阿台及勒派看来,只有安拉是无始的;如果既认为安拉是无始的,又认为《古兰经》也是无始的,此乃多神教的信仰。所以《古兰经》是受造的。

3、关于人与安拉的关系。该派认为人类的意志是无限自由的,人类的行为都是自己创造的,安拉只依人类行为的善恶而定赏罚,因此证明安拉是公正者。他们反对前定论,认为安拉如果创造了人类的行为,而又依其行为赏善罚恶,那么安拉就变成不公正的了。但该派又进一步说明,安拉虽未创造人类的行为,却赋人类以行为的能力,人类有选择善恶的自由,安拉的赏罚是依人类的功过而定的。由于穆阿台及勒派坚持安拉的公正性,故又有“公正派”之称。

但以上均与逊尼派的正统观点相违,两派间争执和辩论不断。

哈里发麦蒙曾支持这一学派,大力宣扬《古兰经》被造说,强迫逊尼派接受。同时对全国宗教法官进行审查,凡不承认《古兰经》是被造的,立即撤职查办,故该派又盛极一时,宣称:谁不是穆阿台及勒派,谁就不能称为安拉的信徒。后来,麦蒙之弟穆阿台绥姆继任哈里发,继续推行麦蒙的政策,谁反对穆阿台及勒派的主张,必受刑罚,其中尤以坚持主见的伊本·罕百勒教长受刑最重。

然而后来逊尼派重新得势,在穆塔瓦基尔就任哈里发的第二年,便宣布穆阿台及勒派为非法,重新树立正统派的权威,并进一步公布正统派教法创制的标准,违者严加惩罚,甚至处死。到了12世纪前后,穆阿台及勒派在组织上已经完全消失。无论是逊尼派遭迫害,还是穆阿台及勒派的凋零,都可以看成是学术自由遭到政治干涉的惨痛例证,尊崇自由意志和理性的穆阿台及勒派的消亡,是阿拉伯思想界的重大损失。

不过,在公元10世纪左右,原先为穆阿台及勒派干将,后来转投到逊尼派的学者艾布·哈桑·艾什阿里,依然综合了两派意见,将教义学与希腊哲学、前定论和意志自由学说加以调和,奠定了今日逊尼派教义学的基础。到了11世纪,安萨里在继承其学说的基础上,又吸收了苏菲派神秘主义思想,进一步丰富了逊尼派教义学的理论体系。

在14世纪,又有著名教法学家伊本·泰米叶,一方面极力反对当时流行的“公议不谬说”和“创制之门关闭说”,主张教法学家有创制的自由,但同时又认为当代人信仰的伊斯兰教,已经被祆教、佛教、苏菲神秘主义、新柏拉图主义等污染,背离了经训的基本信仰,因此力主教法学家和伊斯兰学者只能根据经、训的字面意义释法、行教,反对“标新立异”。这一思想后世称其为“赛莱菲耶思潮”,即“复古主义者思潮”之义,通过19世纪著名哲学家哲马鲁丁·阿富汗尼及其弟子穆罕默德·阿布笃的阐述,这一思潮到今天依然影响着我们的世界。

关键词(Tags): #伊斯兰#文化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跟帖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