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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巴基斯坦要是倒下…… --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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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八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第九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或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四)农村在有条件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南部山区八县农村少数民族农民按三个孩子)分配责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干部、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包括送他人收养或收养他人的,下同),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降低夫妇双方各一级工资;从孩子出生到十四周岁,每月征收夫妇双方月收入10%至30%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五年内不评先进,不提职,不发奖励性工资和企业的生产性奖金,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增加住房面积;八年内停发知识分子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二)怀孕期间、分娩时一切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扣发工资;

  (三)限期落实节育措施。

  超生两个子女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农民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二)调整土地时不再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宅基地;

  (三)五年内不得招收为国家干部和职工,不得安排在乡镇企业工作;

  (四)在扶贫、社会救济、贷款等方面不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二)七年内不得招收为国家干部和职工;

  (三)在社会救济、贷款等方面不予照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突破人口计划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该单位二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5日起施行。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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