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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谁的黄昏 -- 黑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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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政法委组织案件协调会的几点思考

http://www.bloglegal.com/blog/cac/2250019621.htm#

编者按 这是我一个来自公安一线的学生写出的一篇调研报告,介绍了中国目前法治发展中的一些乱象,我觉得比较有道理,现转载于此,仅供网友批判参考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由党委中的政法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公、检、法三家对案件的协调会,这些协调会多数是应用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或是有关领导交办的案件,一般由党委有关领导通知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领导开会,由党委有关领导主持,在协调会上案件直接亮相讨论,最终统一意见,对今后案件的办理直接定性,并成了尚方宝剑。案件在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交接审查中会一路绿灯。此类协调过的案件并无记录存入案件档案,所以无法进行准确的统计。但在公安一线的工作实践中,却是屡见不鲜。在一些媒体报道的有关案件中,因协调会导致的错案却屡有报道。如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2]14年杀妻冤案 "辽宁佘祥林"李化伟案,[3]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错误拘捕张虎、张峰、焦华、王浩等4名青少年学生案,[4]浙江省安吉县夏树理、夏树云、刘晓慧敲诈勒索错案[5]等等。如此协调的结果让人堪忧,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政法委组织召开的公、检、法三家对案件的协调会的法律定位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有何利弊,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Tags): #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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