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给美国联邦法官当实行生的日子 -- me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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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故事二,政府免费提供的律师

先给大家一个建议。 如果在美国不幸被起诉,除非是鸡毛蒜皮的小事(misconduct, misdemeanor), 不然尽量不要用政府提供的免费律师。 他们中不乏有好律师, 但都是工作量超负荷。他们不会有太多时间去精心准备案件。偶尔还有律师会犯很糟糕的常识错误。

这个故事有关一个被控告贩毒罪的前罪犯,叫他D吧。 检方起诉D两项罪名,贩毒和抢劫。 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辩方律师都会要求法官把两项起诉分开审问。 这种要求通常都会得到批准,因为两项罪名在一起容易混搅陪审团的判断。这也是检察官们常用的一个小手段, 把一项证据很足的罪名和一项证据不足的罪名一起起诉。 证据不足的罪名,如果单独起诉,多半不会成立, 但和证据很足的罪名一起起诉,陪审团就容易产生偏见,让两项罪名都成立。在预审的时候,法官是期待D的律师提出分案的要求的。 但D的律师,一个政府的免费律师,什么也没提。 最后法官忍不住,提醒他,“你有什么要求吗?”D的律师说没有。 法官只好让两个案子一起受审了。

第二天,法官回来上班时和W说, “我不能让这两个案子一起受审,你帮我想想办法。” 这两个案子如果分开审理,即使分别都定罪,也不过各一两年刑期。 但如果一起定罪,刑期就高达10年。 更何况指控D抢劫的证据不足, 单独审判应该罪名不会成立,一起审判就多半会成立。 法官觉得一起审理对D很不公平。 W觉得像D这样的人渣惯犯,牢里进出像家一样, 出来了也还是回去贩毒。关两年和十年也没什么区别。 但老板有令,W还是翻案例(precedent)去了。

这里要提一下, 法官们也不是随心所欲做决定的。 法官做决定,一般都要之前的案例做依据。分案审判都是被告自己要求的,法官们不在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以后分案。虽然没有法律说法官们不可以这么做,但法官们都不喜欢做没根据的事。 W的老板也不例外。

找了好几天,W总算给找了一个案例。 里面有说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在没收到分案的要求下自行决定分案。 但这里有一个小小的问题。 案例里的这句话是dicta, 不是holding.

holding就是案例的结论, 历史上最有名的案例,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结束了公力学校里的种族隔离。 这个案例的holding就公立学校里不允许种族隔离。审判书里也谈了一些其他的东西,案例说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而政府有责任给所有的人提供平等教育的机会,这也算是结论,但不是给案子争议点定性的结论。换句话说,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争论公立学校内种族隔离是否可被允许, 法庭结论不可,这个是holding. 法庭还说了些有关教育重要性的话,这也是法官们的意见,但和本案争议无关,叫dicta。 holding可以被下极或同级法庭做先例。 Dicta最多作为参考,不做先例。所以严格地说, W找的这个案例不能那来做先例。

W的法官老板看了这个案例后, 想了想,说,“我认为这个可以当做holding." 然后就写了分案的命令。

不出预料, 审判的时候, D贩毒罪名成立,判刑一年半。 在另一个审判上, D的抢劫罪因为证据不足不成立。因为法官的介入,D由十年的刑期变成一年半。更奇妙的是,D本人根本不知道他差点就要坐十年牢。

W承认自己做不了法官,因为他很容易产生偏见,性格如此,无法改变。他当时就觉得关D一年和十年没什么区别。 可能后者对社会还好一点。 而且抢劫罪虽然证据不足,但D很有可能做了。 检察官大概也是这么想的。

不过法官不这么想。在法律的眼里, 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立的,每一个人都是新的(我后来用这个话在西藏问题上将了W一军)。 一个案件审理不该受被告犯罪前科的影响,也不该受其他同时被告罪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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