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标准要统一,俄方无大错--“新星号”沉没事件之我见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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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您的问题,这里有分析

法国人卖国宝是合法行为吗?

至今为止所见到的比较专业中肯的说法,供参考:链接出处

这是我的部分结论:

请注意,外交部说的是“有悖相关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这是非常严谨细致的说法,是因为,1995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没有正式实施,而且只能规范公约生效后的文物失窃问题,对本案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严格来说拍卖行为只是有悖其“精神”,并无不法,在法律上没有违法性,故而也没有败诉的可能;但属不当,即在道义上具有不当性和不义性,理应谴责。以下专家的意见很清楚也一针见血,那就是:由于此案的背景和媒体关注已经给拍卖品蒙上了阴影,它的价值也就要打折扣了。但这已经不是法律问题

有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是非明确的问题(道德上又是另一回事),并不存在您提到的“尽可能的去抠法律条文来维护同胞的利益祖国的尊严”的空间。毫无疑问,我们当然要尽一切可能、百分之百的努力来维护同胞的利益祖国的尊严,但是,并不表示我们要颠倒黑白,罔顾基本的法理,否则有双重标准之嫌,法律的尊严何在?今后恐无法以理服人。提请您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在流失文物所有权被侵害的中国本国,那位律师首次在中国洛阳人民法院起诉,追索洛阳龙门石窟佛首的案子,也被洛阳法院判定为“主体不适格”而告失败!您能够说洛阳的法官没有“抠法律条文来维护同胞的利益祖国的尊严”吗?

对于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士以专业的眼光来处理,大家固然有再好的出发点、再急切的心情、再高尚的理由,有时意气用事和想当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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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本主贴提到的问题,我认为,俄罗斯军方的做法显属执法过当,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什么程度的违法行为,要施以相应程度的执法手段。对于(可能违反了边境管理规定的)民用商船,施以炮击并致人死亡并疏于救助,一来极大地违反了“比例原则”,二来非常粗暴且不人道。且事后推卸责任,存在过错,理应受到谴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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