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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国资委下发通知叫停央企金融投机交易

国资委下发通知叫停央企金融投机交易

http://finance.ifeng.com/stock/zqyw/20090325/474474.shtml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强调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求企业需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通知中规定,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各中央企业应认真组织清理工作,凡已经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审批程序、操作流程、岗位设置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产品风险重新进行评估,不合规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应当对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等投机业务,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出;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业务,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现阶段应逐步减少仓位或平仓,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较大浮亏的业务,企业应当加强仓位管理,尽力减少损失,不得再进行加仓或挪盘扩大风险;对属于套期保值范围内的,暂未出现浮亏,但规模较大、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敞口较大的业务,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实时监测系统,建立逐日盯市制度,适时减仓,防止损失发生。清理情况需向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

通知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并强调企业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通知还提醒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有效管控风险。要求企业制定专项风险管理手册,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加强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要求企业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调专门机构专业化操作,并要求企业定期报告。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等重大事项要求3个工作日内报告,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备。

此外,通知还要求企业建立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对于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下一步工作安排。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探索研究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对中央企业2009年3月15日上报的清理报告进行分析汇总,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三是启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四是探索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对中央企业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建立季报和年报制度,对发生重大损失、被强行平仓等重大事项的企业建立周报制度,对持仓规模和持仓时间等超过规定范围的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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