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孙东东错了吗? -- 常识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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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抱歉,原帖有误,加之为防止麻烦,重新发资料

首先对大家说对不起,删帖原因,一是原文有错误,“收容”俺详细查了查,有“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和“信访收容”;二是近期管理较严格,为防止意外发生;三是尽量减少俺的个人角度、个人观点。所以,俺重新整理了下资料,下边都是网上搜集的,大家自己判断吧。

另,收容审查,因其特殊性,网上资料很丰富,大家自己找吧。

一、维基百科上“收容遣送”的定义。

1990年代初,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收容遣送。

“收容遣送”词条外链出处

二、收容的主要依据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外链出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民政部公安部民〔1982〕城80号 1982年10月15日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民政部公安部民〔1982〕城80号 1982年10月15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 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 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 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局)统一制发。

第八条 收容遣送站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登记了解,查清姓名、身份、家庭住址、流浪原因和流浪时间,建立必要的档案。并且针对他们的思想状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九条 收容遣送站要关心被收容人员的生活,保证吃足伙食定量,吃得卫生。对老幼病残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 收容遣送站要注意改善卫生条件。对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要及时送医院抢救;对患有传染病的,要采取隔离措施。

要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对留站待遣期间死亡的人员,要查明死亡原因;对非正常死亡的,由法医作出鉴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在收容遣送站内实行按性别分区管理。女性被收容人员,由女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的被收容人员除严格遵守《办法》第六条各项规定外,还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

(二)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不得毁坏公物;

(四)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携带凶器;

(五)不准在站内进行倒买倒卖;

(六)不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对在站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被收容人员,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站要及时组织遣送。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省内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被收容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

(一)经医生证明,因患有危重疾病,需要继续留医院抢救或者留站观察病情的;

(二)被收容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在边远地区或者气候严寒地区的;

(三)被收容人员中的呆傻人员,需要查清地址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遣送工作,采取对口遣送、接收的办法。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的任务是:统一接收外地送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浪乞讨人员;统一向境外遣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浪乞讨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的设置,由地方报民政部确定。

第十五条 收容遣送站在遣送流浪乞讨人员时,要取得铁道、交通部门协助。在购买车(船)票、进站上车(船)等方面,要给予优先照顾;车(船)执勤民警要协助遣送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收容遣送站实行遣送工作责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遣送,要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到对口的收容遣送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遣送,要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接收。接收单位清点人数后要开具签收证明。收容的呆傻人员,要在查清住址后遣送。在遣送途中,不得沿途丢弃。

第十七条 在遣送途中需要中转、办理临时食宿和转车手续的,由承担中转任务的收容遣送站协助解决。全国负责中转任务的收容遣送站的设置,由民政部商有关地方确定。

第十八条 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户口已经注销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把被收容人员送到县(市)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社队、街道予以安置,认真帮助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使其不再外流。

第十九条 对无家可归、有劳动能力而原户口所在地安置确实有困难的被收容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后送安置农场。

第二十条 对城市中无家可归、没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人员,经户口所在地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送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对农村中无家可归、没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人员,经户口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送农村敬老院安置或者分散安置,给予五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 收容遣送站要本着节约和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编造收容遣送经费预算,在民政事业费内列支。

收容遣送经费,包括下列几项开支:

(一)被收容人员的伙食费、遣送交通费;

(二)收容、遣送的公务费;

(三)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的工资;

(四)收容遣送站的房屋维修及设备和收遣车辆购置经费;

(五)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组织被收容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被收容人员的伙食补贴和遣送路费。

第二十三条 收容遣送站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外链出处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http://china.findlaw.cn/fagui/xz/27/186369.html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已经失效>

来源:[84]公发厅45号 作者:公安部、 民政部 日期:84-05-10

-

  失效日期:2003-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厅、局:

  据各地民政、公安部门反映,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发现一些刑事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之中,把民政收容遣送站当作他们的“防空洞”、“避风港”。这些犯罪分子,被收容后又不报真实姓名、住址,民政部门不易审查,而按一般流浪人员收容遣送。有的在收容站内不服管理,带头闹事,甚至殴打工作人员。有的在遣送中聚众逃跑、行凶,给收容遣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为了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民政、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被收容人员逐个登记,认真清理审查。公安机关要派出专人协同当地的收容遣送站做好清理审查工作。在审查清理中,凡查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和材料,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站接受,继续审查清楚后,酌情处理。

  对那些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隐瞒罪行和有重大犯罪嫌疑的,都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二、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中,发现属于一般流浪乞讨人员,可移交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

  三、民政部门在执行收容和遣送过程中,如遇收容对象聚众闹事、行凶、殴打工作人员等情况,可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办法处理。对其中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四、边境地区的收容遣送站,对接收的越境人员,一定要查明其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五、各地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到收容遣送站发来的外调函电,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以利及时查清问题和打击犯罪分子。

  六、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站由当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人数多少,视站大小和工作需要商定),负责维持秩序及协助执行收容遣送工作。

再看各省市自行制定的。四川省(无其他意思各省均有)http://www.sc.gov.cn/zwgk/flfg/dffg/200701/t20070104_152788.shtml

  第八条 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机构具体负责被收容人员的接收、审查、管理和遣送。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有统一的证件和标志。

  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对被收容遣送人员进行审查、管理和遣送;公安机关应在收容遣送机构设立公安派出机构或派驻人民警察,负责收容遣送中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收容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等费用,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支付,本人或监护人确有困难或无力支付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二十二条 被收容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因病死亡的,收容遣送机构应及时通知其配偶、监护人、直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的,应登报公告。

  被收容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非正常死亡的,收容遣送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属收容对象,应当收容:

  (一)乞讨或者变相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三)无正常居所、无合法证件、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浪的;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收容的。

三、关于收费问题。

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链出处

四、信访收容

请搜“信访收容”。

这个是某地信访办主任的事迹中的阐述:“ 三是坚持依法治访的原则。在信访工作实践中,王一汉深深感到,在认真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实在在地为人民服务,为来访者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对极个别为达到个人不良目的,蓄意鼓动群众闹事,违法违规上访的人,也要依法惩处,依规教育。2001年,他在全市率先按信访法规政策建立了信访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教育的上访人员,每个他都亲自去谈心,对这些人的合理要求给予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逐一指出,促其自己认识和转化。”

http://www.eduzhai.net/shehui/295/rudang_73328.html

五、花边新闻

王顺波故意杀人案 外链出处

被告人王顺波杀人后潜逃在外,至2000年元月25日在重庆市涪陵区商贸超市偷窃火腿肠时被保安人员抓获并送往涪陵收容遣送站,在收容期间,王顺波交待了在遵义县二中杀人的事实

禁止纪检机关使用收容场所的规定。

根据中纪发[2001]4号《关于正确使用"两指"、"两规"措施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实施"两指"、"两规"措施,必须注意以下事项:⒋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两规"的,还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党组通报;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

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必须经过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任报告。

(4)严格工作制度。使用"两规"措施的,应由分管案件的领导主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要挑选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业务水平高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两规""两指"工作。要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责任,加强管理、检查和监督,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意外事故。

(5)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对被审查人逼供、诱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和侮辱人格,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柙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要保证被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患有疾病的要及时给予治疗。对在办案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再看个惨的,俺不喜欢某爷爷圈圈里的城市,这个前辈应有同感,请看网页下部。

外链出处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本世纪2002年末,这个特区每晚至少千人失踪。该市有一座银湖收容所,......每当夜幕降临,公安带着保安倾巢出动,捕捉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哪怕你才下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只要没有“暂住证”一律抓到派出所,然后集中起来用囚车拖到银湖收容所,一次性卖掉。身份证、通行证、护照在这里都是无效证件。....  

  每天上午8点开始,广东各县市收容所开着囚车在此进货,批发价适中,每人170元。很少办理零售业务,如果有人想就地出门,需交900元才能获得自由。  

  该所指标明确,定额定量,收容人口,逐年递增,2000年之前日销售二千人,日创收三十万元。

  人们只能坐在水泥床上。一日一餐,一碗米饭和一根罗卜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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