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李某的行为根本不属于紧急避险,更谈不上避险过当,也不适用于所谓国外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李某仅仅是简单的无罪。无论人类任何时代或者国家、种族、文化,只要是讲法的地方,哪怕是不合理不人道的“法”的地方,都遵循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因果关系。行为和伤害之间必须确立了因果关系才能定罪。即使是最离谱的“腹诽”的定罪,也遵循了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与张丙的被害并没有因果关系。反而杀人的是张甲,被害的是张丙,张甲的行为与张丙的被害因果关系非常清晰,因此张甲有罪。
比如一架飞机起飞前,乘客王某忽然退票,将机位转让给陈某(假设航空公司允许机位转让),陈某得到了退票上了飞机。后飞机不幸失事,陈某遇难。王某需要对陈某的死亡负责吗?答案是不需要。
那么如果王某自供道他退票的原因是一个算命先生告诉他他当日出行有难于是退票,那么他犯了杀人罪吗?还是没有
假如王某是退休的飞机维修师,自供在候机时听到飞机发动机声音不对,因此退票并将票转让给陈某,那么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还是没有。因为飞机失事并非王某所能控制,更非王某的退票行为导致,飞机失事与王某的退票行为完全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我们再假设一下,如果王某偶然听到了机长说自己不想活了这次航班一定会开飞机自杀,因此退票并将票转让给陈某,那么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还是没有。因为飞机失事仍然并非王某所能控制,更非王某的退票行为导致,飞机失事与王某的退票行为仍然完全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换床的行为与张甲的杀人行为是否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导致与张丙的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显然没有。张甲并不是因为李某换床才杀人,所以李某的行为与张丙的死亡完全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张丙的死亡是张甲的杀人行为导致的,而非李某换床行为导致的。因此李某无罪。
在李某实施换床行为的时候,她本人不能够,也没有任何人能够,准确预知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只能推测接下来张甲可能去砍人,但是完全可能出现以下的情况,例如张甲良心发现放弃杀人,张甲疾病发作当场昏倒,张甲被老太太拦住,张某举刀前通过呼吸声等认出了张丙于是停止行凶,晚上又来了客人,等等等等,也就是说紧急避险所说的“危险”并没有“正在发生”。这里涉及到紧急避险中对危险的预知,也就是危险造成未来伤害的确定性。所以说李某的换床行为与张丙的被害完全没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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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完全应该是无罪
🙂你的思路和我的基本一致。 高尔夫 字80 2009-05-14 14:49:57
🙂讨论一下 胡丹青 字903 2009-05-13 23:20:24
🙂有罪不有罪不好说,但她至少是有相当大的责任。 1 njyd 字282 2009-05-13 22:08:40
🙂让我们再假设一下 2 渡泸 字579 2009-05-13 22: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