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公众舆论与法律的关系 -- 鳕鱼邪恶
公众舆论与法律是个说复杂不复杂说简单不简单的关系;舆论通常是不严谨的,甚至是带有某种情绪的;然而,法律无外人情。说白了,法律就是“人情”的一个总汇,白纸黑字之后,交给专业人士来执行,以保证不管飙车的是富家子弟还是偷车贼都一样处罚。
舆论通常超过法律---表现为“愤”;法律则算是成熟舆论的沉淀----俺这里仅仅是一种简化的说明。那么,两者之间(的要求)常常有一个距离;这个距离过大,则社会不满汹汹,容易造成动乱;距离过小,则人人动咎得罪。。。如何掌握这个距离,很考验当政者的智慧。
舆论与法律,是社会的对立两端,对于社会平衡来讲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两者相对而言,舆论起到推动社会的作用,法律则使社会保持一定的常态。比较起来,法律属具有强制性的社会硬件;舆论则属社会软件。。。要求法律屈从舆论,与指责舆论是法盲对舆论嗤之以鼻都是不对的。舆论的意义,在于也仅仅在于推动法律的完善。
于是,这里就有了一个游戏规则:舆论方必须明了自己的权力范围,也就是要服从法律的最终决定;法律方也就是公权力一方,要倾听与掌握舆论的要求,以便在必要和成熟的情况下修改法律。。。窃以为,这是良性社会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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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回柳寒江兄的贴[URL=]柳寒江:有几个问题。[/URL];想了想,不惴暴丑,单提出来了~
以下回柳兄:
俺那个帖子里,本用的是“累犯”---累次犯的意思;惯犯俺是打了引号的。
俺的主要意思,是说指摘舆论用词定性不准确是一件没有意义的事情。。。舆论本就允许用词定性不准确;定性准确那是法院与专业人士的事情。舆论表达的是社会主体的某种要求。。。纠缠于此,不仅于事无补,反有激化社会情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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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众舆论与法律的关系
🙂舆论是平民大众的情绪表达,法律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被统治 清月 字18 2009-05-24 13:27:51
🙂以文乱法,以网犯禁。则有法而无威,不知其可。 细脖大头鬼 字0 2009-05-16 07:09:03
🙂您说的似乎不是“和谐”社会的作法~ 鳕鱼邪恶 字0 2009-05-16 20:44:17
🙂公众舆论的指向应该是立法部门而不是司法和执法 萧清泉 字170 2009-05-16 07:03:12
🙂权责匹配 驿路梨花 字140 2009-05-16 05:15:18
🙂明白您的观点,咱们其实角度稍有区别,但立场一致。 柳寒江 字264 2009-05-15 23:28:30
🙂呵呵` 鳕鱼邪恶 字126 2009-05-16 20: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