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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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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的精神,首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窃以为,在目前所获得的这些证据面前,萨苏把当今的杭州胡某案与日本福冈案以及1997年张金柱案相提并论,是不妥当的。

福冈案与张金柱案都有明显的、且事后可经证实的恶性因素:

福冈案:酒后驾驶,且有逃逸嫌疑(40分钟后才自首)

张金柱案:逃逸,且在主观明确的情况下二次肇事致人死亡(故意伤人致死罪)

而当今杭州胡某案,只有“超速”已经确定。是否“飙车”未定,而是否有“主观”意愿,更是看不到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相反,目前在杭州胡某案中,可以确定的还有:

1-胡某没有酒后驾驶;

2-胡某没有逃逸。

所以,在证据均不能把胡某指向“酒后”“逃逸”“主观二次致死”的前提下,那今时今日我们把它与福冈案和张金柱案相提并论,并导致读者对此案产生一系列的负面联想;倘若最终通过严谨公平公正的司法检查,胡某的确不是飙车,更不是“故意引发”恶性交通肇事的话,那么事后是否我们又该自待呢?简单地说,我们会不会、应不应有些许愧疚——不是对胡某的愧疚,而是对自己心中公平公正的精神的愧疚?

没错。胡某一家是有钱人,尽管他母亲10多年前是下岗再就业,靠练摊起的家,但是谁让他们是有钱人呢?我这里并无讽刺之意,时下中国阶层分化,对立情绪高涨。我也讨厌有钱人,尤其是在淘宝上把假货当真货卖给我的有钱人!

但是法的精神,首先是对所有的人公平,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不管这个人是你所喜欢的,还是你所不喜欢的。

你不喜欢一个人或者一类人,这并不能成为你采取不公平对待的合理理由。它合乎情,但远非合乎理。

萨苏文中所指的特定的““故意”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是否应该另立处理,我想目前没有多少网友会对此有异议(包括我在内)。但是即便如此,我们同样也要遵循严谨公平的原则。且在尚无新法确立之前,我们应该对每一个人公平,这才是法的精神。

第二,即便我们确立了一系列原则,构建了对“飙车”的界定和处罚,我们依然需要进行严谨公正的司法审查。证据必须确凿,必须要通过严谨公正的司法调查,我们方能对其进行判决。而不是在事先即行定论。

不错,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的确是有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官商勾结的行为,但对这些行为的愤慨,不能超过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我们的担忧,应该放在对执法过程的关注上;即舆论应该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推动执法过程能进一步透明:不论是事中透明或者事后透明。而不是在证据未足之时,即通过舆论呼吁超越法律框架与法律流程的审判。

如果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和法律流程的行为成真,依然是对公平公正精神的玷污——不论真实的情况中胡某的作为如何。

我在此话题下再三呼吁:不公平公正的执法,其实是对弱势群体最大的危害。

不论今后有没有“飙车罪”这一条目。如果我们强调的不是司法过程的严谨公正,而是凭且情绪和意气用事的话,今后将受伤害更深的是我们弱势群体中的个体。

弱势群体中所有人的交通肇事,都更容易地被人冠以“飙车”施以重刑;

弱势群体的交通肇事,也更容易被人污蔑以“主观”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甚至主观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今天通过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施加压力,殊不知“强势群体”在有时间有准备的前提下,操作“网络舆论”甚至“网下舆论”要比我们容易得多。

我们今日的不严谨不公正,其实是在为自己的明天挖掘坟墓。

严谨公平公正的呼吁,不是让大家放下武器,而是提醒大家,不要成为踩在刀刃上的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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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依据目前尚未得以确证部分,我随便假设了两个例子,给河友们砸砖:

假设1:举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某河友(假设:铁手)当日到了杭州,其朋友借给了一辆代步车辆,恰好就是这辆三菱蓝瑟EVO改装车;铁手一时有事,心急跑出了85km/h。结果发生事故。这算是超速呢?还是算飙车?

假设2:胡某其日的确没有与损友们飙车,而是裹了3万块钱去给他的朋友铁手做手术。结果发生事故。这又怎么算?

无疑,我的假设,只是用“铁手”这个对于广大河友而言,相对正面的感性形象,代替了杭州案中的负面的”富二代“。而我们看到的现象,都有可能跟当日的情形一样。我们的感性又该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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