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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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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强烈支持修改现行法律条款并花

赞成对酒后、超速等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大处罚力度,但笼统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有点矫枉过正,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恰当。问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款过于笼统,尤其是“以其他危险方法”的表述缺乏相应法律解释,造成了各地法院就类似案件引用不同条款做出的判决不一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后飙车首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三人获刑外链出处

2008年,在北京的这起酒后飙车肇事案件中,可见北京的法院系统也是初次对此类飙车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杭州警方将肇事者胡斌以“交通肇事罪”批捕,显然法律条文的解释在类似案例中过于变通,过于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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