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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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的一点猜测

关于子玉兄提到的这几点,以下我有一些猜测(只是猜测演绎而已)

关于连刺三刀,然后再划一刀,我觉得可以理解。因为邓黄等三人去那里是嫖玩的,而不是打架或者博命的。所以在击中第一刀之后,邓黄等人出乎意料而没有能够及时反应过来,我认为是很有可能的,这足够邓玉娇刺上其他三刀。

关于特殊服务,到底是异性沐浴还是其他的名目。我认为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案件正在调查中,所以只能采取一方的说法;其二,即便作为直接的色情交易,说是“异性沐浴”这个名目也是有可能的。这一点问一问逛过类似场所的兄弟们即知。即此类场所有它的惯用语。但我认为除此之外还可能有第三个可能,即三人在用钱之后,邓玉娇不从,三人有可能便转口说只是“异性沐浴”而已,试图诱骗邓玉娇。

但关键在于,我不认为这个名目有太决定性的意义。因为表明意图,以及直接能够为邓玉娇带来从轻处理的,是他们直接对邓玉娇的人身侵犯。即推坐在沙发上,或者按照一些媒体的说法是“按倒在沙发上”,这个行为才是与邓玉娇的“防卫举动”直接对应的。即,不管他们名目上要求的是什么服务——反正都是不正当服务(戏说:“共产党员不得接受异性按摩!”这可是党法,呵呵),但他们在沙发处对邓玉娇进行了直接的身体侵犯(而不是在浴室),这就已经形成了强行发生亲密关系的行为(但由于双方还没有那个什么--比如说脱裤头--所以说是强行猥亵还是强奸,估计还得取证认定。这是个司法过程,我也希望是按强奸判)。

修脚刀或者水果刀一点,都得根据事实而定,这点只能看证物话事。关键是,只要邓玉娇不是“受到侵犯”-“逃脱”-“买刀/寻刀”-“然后再回来伤人”,而是伤人行为跟受侵犯行为是连贯的话,我以为区别就不大。而且水果刀的卖主也说了,记不得这水果刀是邓玉娇本人所购。

这是我对案件进行中警方的披露的公开信息的一点看法。我完全没有一手信息,全属个人猜测,不是肯定的看法。所以不负担责任;不接受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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