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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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还有个第307条。

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306条除了对律师有利的最后一句,前面与307条是一样的,所以有人认为是一种针对律师的歧视性立法,但我认为搞个306条是为了加进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对律师是有利的。当然这部分也可以加在307条里而取消306条,这只是语言用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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