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哈哈,很有意思啊。 -- 史文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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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说37年的规定不能作为36年行事的根据,退一步讲:
如他们曾经组织允许填写这类文件后出狱的,得恢复其组织。如具有上述情形,但未经组织允许者,经过工作中考察后,亦得恢复其组织。
第一,如果张闻天和刘英的回忆可靠的话,就是中央已经定了“不反共”怎么办呢?哪一级组织大得过中央。
第二,给国民党监狱方、法庭或者军警写的反共志愿书,与公开登报的反共启事还是有区别的,这个也要注意了。
1941年中央还有一个《关于过去履行出狱手续者暂行处理办法》,比37年中组部的规定口子又收了一下,其中第三条适合61人的情况:
共产党员在被捕后,毫无叛党行为,但在刑期未满之前,或并非交保释放时,由于一时动摇而自愿填写“悔过”“反共”文件,但在出狱后仍然坚决革命,经过长期考验确有证明者,经地委以上审查和认可之后,可吸收为候补党员。但应指出他在当时的填写“悔过”“反共”文件,是一种一时的严重政治动摇。至是否与何时允许他转入正式党员,须经区党委以上之决定。
通宝推:秋末冬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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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好说 1 一剑南来 字481 2010-01-04 05:01:09
🙂我下面援引的41年文件就是陈云搞的 雪里蕻 字0 2010-01-04 04:24:24
🙂是啊。不过陈云文献的注释者认为他们适用第二条 达雅 字200 2010-01-04 04:38:40
🙂即使按37年标准也是难以说得过去的
🙂呵呵,雪兄立场过于坚定而忽视了材料的阅读吧 7 一剑南来 字1172 2010-01-04 04:49:29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不是刑期的问题吧 1 sixue 字427 2010-12-19 22:05:05
🙂注意第二条和第三条里的文件的种类不同 1 上学不迟到 字144 2010-01-04 05:01:45
🙂不然。。。 一剑南来 字91 2010-01-04 05: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