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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阿帕奇伊拉克打火鸡 -- 乡下大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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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日内瓦公约不涉及到战争的正义性定义

日内瓦公约全文没有一处讨论到如何定义正义与非正义,侵略与非侵略。这也是本楼很多ID所忽略并导致论战走向歧途的重要原因

如果咬文嚼字的按照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来说事的话:

根据总则第三条“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实际参加作战的人员,不管是平民还是着装的军人均不在被保护人的范围内,如果按此条约定义,那么抗战时期的敌后游击队,儿童团,以及这次被阿帕奇打死的伊拉克武装人员都不属于被保护人,而且请注意文中的字眼:失去战斗力之人员,也就是说负伤倒地但是还能拿武器的不在保护之列,这也是为什么美军飞行员着急要看到伊拉克人去拿枪的原因,据此条文,日军对化妆成平民的抗日游击队的杀害以及阿帕奇飞行员对伊拉克武装人员的射杀没有违反日内瓦第4公约。

当年的日军和现在的美军违反公约的行为是:对平民的屠杀(南京的屠城,以及战俘的虐待和杀害)

再次申明 通读《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全文,你会发现这部公约从来没有涉及到侵略与被侵略,正义与非正义的定义和辨别,你可以说这是一部诞生于列强手中为其侵略行为做的法律背书,也可以说是人类为了使得战争更加有节制做出的一种折中。无论如何,要么在争论中每时每事都遵循这个条约来做出你的判断,要不就彻底不要承认这样一个条约。在某些参与讨论的人来说,只要是站在正义和被侵略一方,其所有权利的享有都不应该受到该条约的限制,处于非正义和侵略者的一方,其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应该受到条约限制,这显然是一种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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