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粗略说说偶对主席和小平的认识和看法 -- 皖江吴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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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评一下蔡总的死猪原子弹

蔡总说,“如果真的只是所谓的多数问题,那人类从非洲猿人时期就可以算民主了。两帮猿人争一头死猪,不就是哪边拳头多、棒子多就听哪边的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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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总情急之下口不择言扔了一个政治学理论上的死猪原子弹,老雪毫不畏惧面不改色,接过来一看,说,你这是个暴力牌的,怎么能够冒充民主牌的呢?。

为什么服从多数才叫民主?

难道是因为多数人更正确?未必,倒是常常听说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难道是因为多数人更聪明,事实上天才总是少数人;难道是因为多数人更有钱?事实上财富从来都是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那么多数人同意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到底在哪里?蔡总所谈的争抢死猪场景实质上就是用抽象的人性、人际利害关系与人类行为模式来解释民主,这是一个必要的学术简化,就像物理学中假设匀速直线运动和真空一样。就力量对比而言,五个人争抢死猪,优势在三个人一边。依此类推,多数派人数越多,就越有竞争优势,结局就越清晰简单,以此作为民主原理的原点和第一推动力是可行的。不过即便这样极度抽象的场景还是隐含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那就是竞技场上的民主格斗士们实力应该是平等的。否则三个小孩对两个大人?三个女人对两个男人,三个老百姓对两个特种兵又会有什么优势?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中,难道不是经常出现一小撮军国主义民族和专制寡头集团统治大多数人的场景吗?因此必须以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作为前提,承认每人平等一票,服从多数人意见的民主机制才能建立起来。

民主机制中设置投票门槛、等级和路径是合理的。

如前所述,人群中存在着力量、能力和财富不平等的情况,因此古往今来总存在着投票门槛、等级和路径,使这种不平等的现实与平等的理想之间的差距尽量小一些,使政治决策的效率尽量高一点。现代世界基本上是公民一成年便授予投票权。古代社会和近代社会则门槛又高又复杂。经常是奴隶、妇女、佣人、纳税少于一定限额者,无固定住所者,未服兵役者,某种肤色者、血统混杂者,非贵族非党员等等等等,林林总总,举不胜举。实际上在高级政治场景中,还经常存在过按组分类不平等计票的情况,比如英美的两院制,法国的三级会议制分别表决每级一票,俄国革命期间的苏维埃工人士兵一票顶几十票等等。总而言之,设计投票门槛、等级与路径是忠实地反映思想观念、社会习俗、政治传统、现实力量对比和权力等级和范围划分等等情况,从来就是有明确目的、明确效果、明确对象和明确范围的,决不是为了投票而投票,没事投着玩,更不是投票至上投票神圣,以为解决政治形式问题就等于解决政治实质问题。

民主机制中统计多数比统计少数可行。

公共政治事务中不管是何种组织与何种问题最终都将是按照多数原则通过,而不按照少数原则通过,即便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少数人更聪明,少数人更有钱。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少数人通过的原则,那么人人都会去争当少数派,最后大家都是孤家寡人都是极端少数派那将通过谁的方案呢?难道不投票,改为全国考试,那么谁第一名听谁的?那么谁来出题目谁来看卷子呢?这样在技术上更不可行更不可取。事实上,形成多数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交换、妥协与平衡的过程,也是一个观点说服与求同存异的过程,形成的多数也许不能代表正确,也许不能代表完美,也许不能代表正义,但与其每个人都固执己见,把个人利益极端化,或者导致社会政治大瘫痪或者诉诸无节制的暴力PK群殴,相比之下投票表决多数通过机制还是合理的,有效的,人道的,归根结底还是能保持正常的社会政治秩序的。

可以投票的和不可以投票的

蔡总对民主爱之深责之切,把不属于民主的荣誉和不属于民主的责任都往民主头上堆,混淆了很多政治学概念,当然那些概念如自由啦、宪政啦、法治啦、人权啦、正义啦等等一大家子的关系本来也是混沌得很。蔡总其实最厌恶最担心的就是以多数表决为手段侵害少数人权益。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自由对民主的限制,实质上就是资本对人民的限制,钞票对选票的限制。这些限制要解决的是哪些是可以投票的,哪些是不可以投票的,哪些是由选票决定的,哪些是由钞票决定的,哪些是归民主政治,那些归市场交易。只有在这样的力量与价值多元化的宪政框架下,蔡总最关心的个人自由与少数派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只是这样的框架并非是人人怀有自由人权宪政之先验理念,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而建立起来的,这样的框架一贯是在力量分散与博弈的过程通过交易、妥协与平衡建立起来的,是所谓机遇、经验、制度、时势等复杂因素的组合的结果,而不是照搬什么先进经验或者得到上帝启示的结果。

暴力原则就是政治本身

尽管民主已经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最高源泉,但是在现实中,民主有三个档次,最高是大多数人同意,其次是大多数人不反对,再次是大多数人想反对而反对无效。民主的档次虽然有三层,但其实质就只有一个,那就是抽象的暴力原则和现实的暴力使用。没有抽象的暴力原则和力量对比评估,人们就不会采取理性行动。没有现实的暴力,就不可能建立和维持国家政权与社会秩序。多数同意的原则是因为抽象的多数暴力要强于抽象的少数暴力;多数人不反对的原则是因为多数人不表态少数人的意见就是多数;多数人想反对而反对无效,要么是因为少数人组织良好的赤裸裸的暴力政权无法撼动,要么是因为在复杂的权力结构设计中,使得关键性的少数派能够合法获得多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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