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我与阿壳及其他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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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请教嘉木一个法律问题

工作中需要调查一个涉法问题,看了法院的判决,也查了相关法律,还是有点儿糊涂,望不吝赐教。

事情是这样的:

当事人A,在1996年1月与用人单位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五年,合同规定到期后如双方都未提出异议,则自动续签五年。1999年9月,A到乙公司工作,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也是三年。甲、乙两家公司在不同的城市,都属于独立法人,两公司的大股东为同一人。

1999年9月,A从甲公司到乙公司,是经过两家公司和本人同意的,本人同意这一问题无直接证据,但是乙公司当时的待遇比甲公司好很多,基本可以推论出本人是愿意,甚至主动要求的。

A到乙公司后,人事档案仍然存放在甲公司,社会保险通过甲公司缴纳,但费用由乙公司提供。主要原因应该是A本人家在甲公司所在城市,而国内社保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这样做可以便利A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2002年9月,A与乙公司的合同到期,乙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A不服,提请劳动仲裁和诉讼,均被乙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和法院驳回。

A回到甲公司所在城市,提请劳动部门仲裁自己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劳动仲裁认定无效。A提起诉讼,2008年,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并责令甲公司补发2002年1月到判决之日的工资。

中间还发生了一件事,2003年的时候,甲公司被其股东转让给了其他公司,未被新公司接收的职工依法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获得了补偿。

2008年的法院判决同时要求甲公司给予A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因为甲公司已经不存在,故判决原甲公司的股东出资补发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现在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A认为1996年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合同到期之后如双方不提出异议则自动续签,甲公司从没有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就一直存在,甲公司就应该给予自己工资和其他福利,甲公司不存在了,就应该由原甲公司的股东承担这些费用。甲公司的股东认为,1999年9月A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与甲公司的合同自动解除,而且1999年9月之后,A也从来没有给甲公司提供过劳动,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我的问题是:1999年9月A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与甲公司的合同是不是自动解除了?这一点很关键,这一点弄清了,后面的争议自然就解决了。

我查了《劳动合同法》,里面只说“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没有提到劳动者是不是可以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是有这样一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实际上事情比我说的还要复杂,但我觉得只要能回答我提出的那个问题,后面的事情就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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