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程序正义是手段,实体正义才是目的。现在的问题是,有人把手段当成了目的。
当出现为了程序正义而实体正义不能实现的情形时,人们能容许其存在,是因为人们朴素的认为,这只是偶然情况,是例外。但如果这样的例外大量发生时,人们还有必要容忍吗?尤其是某些人恶意地利用程序正义以达到实体非正义的时候,程序正义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有必要保留程序正义吗?当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某种情形是否严重到要罔顾程序正义而只追求实体正义。
在李出现时,显然有些人认为已经足够严重了。当然,另一些人可能是出于无知(可能包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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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还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对执法者的要求太高——执法者不能出现一丁点错误,否则,就会因为程序正义的不成立而使犯法者逍遥法外,尤其当有人恶意利用程序正义的时候。
犯法者总比守法者更懂法。这也是我对依法治国持部分保留意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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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讨论,而不是象某些id骂人。 5 一个历史 字956 2011-04-16 21:12:45
🙂这个说的对。必要的程序是不可或缺的。 无明火 字124 2011-04-17 03:47:31
🙂正义必须是按程序获得的。 czm1968 字98 2011-04-16 22:09:44
🙂程序正义的最终目的是实体正义
🙂中国根本就没有这种对政府不信任的传统? 7 猪头笨笨 字339 2011-04-07 03:25:34
🙂政府,中国的传统,应该是父母官。西方的传统,应该是管家 2 铁手 字0 2011-04-07 16:52:58
🙂西方资产阶级法制正在走向一个极大的误区 12 d0lucyduck 字93 2011-04-07 01:29:33
🙂苏联法制好,律师还要帮忙揭露当事人的罪行 6 猪头笨笨 字34 2011-04-07 03: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