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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号称新疆维族和汉族生育权利差异的人,是否应该读一读条例 -- 木雅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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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号称新疆维族和汉族生育权利差异的人,是否应该读一读条例

本来是回答网友问题的。想了想,还是单独开一贴吧。(按照该网友的提示,添加了权利两个字,特地注明)

原问题在下面

链接出处

偶的回答:

我看不懂你的问题

另外,我是南方(四川)人,普通话很烂,所以从来不会说 您 这个词。没办法,没文化,发不出这个音。抱歉。

至于说看不懂你的问题,因为我不明白,为什么你会问维族。人口比维族多的少数民族有很多,人口比维族少的民族也有很多,在新疆也不只维族,还有哈,蒙,克尔克孜,锡伯,回,满,等等等等的。而且在新疆现在汉族比例也不小,将近一半,而维族聚居地,不说读书当官当兵打工的维族吧,只说祖祖辈辈生活聚居的维族聚居地,至少至少还有一块在湖南吧。不要说你不知道哦,你既然要问维族,那么至少应该知道维族住在哪里吧。

那么,你的问题里边的维族是什么意思?是指新疆的维族,还是指新疆,湖南,还有其他地方生活的维族?

所以我看不懂。因此连假假地回答也做不到。

其次,你说,维族和汉族的巨大的生育权利的差异?我也是非常非常的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很笨,所以抱歉。我只是想,哦,巨大的生育权利的差异,在维族和汉族之间的?天哪,汉族的聚居地可是在全中国哦。台湾,香港,澳门,可都是汉族的聚居地。大陆各省市,都是汉族的聚居地。这些不同地区的汉族都是同样的生育权利状况吗?很显然不是嘛。那么,如何来说维族和汉族之间的生育权利差异呢?如果可以比较的话,他们之间的生育权利差异有那么大,以至于大于上海和拉萨之间的汉族权利生育差异吗?以至于大于成都和台北之间的汉族生育权利差异吗?以至于大于乌鲁木齐和北京之间汉族的生育权利差异吗?

我不是搞人口的,也不是搞政治的,所以我看不懂你的问题,也实在不知道该怎么样假假地来回答你。

好在,我们是在网上。好在有人能够假假地回答一下两下。于是,俺就做一次网上文抄公吧。假设你问的是新疆地区的维族和汉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修正)

外链出处

有几条更是假假假假地回复了你的回答,只不过不是关于维族的,对不起,要让你失望了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这个条例是针对所有居住在新疆的中国人的。不是只针对汉族,也不是只针对维族。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不是只控制人口数量,而是。。。很多的相适应,可持续。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哦,你要的东西来了。晚婚晚育的标准汉族和少数民族不一样。可能你会叫不公平。不过,俺看起来还好哦,不过就是两年的差距吧。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哦,又是不一样的。对了,这个不一样同样在汉族之间哦。注意,城镇汉族一个小孩,农村牧区汉族可以两个小孩的哦。少数民族是两个(城镇)和三个(农牧)。汉族和维族的差距真的那么大吗?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好像有漏洞唉。汉族想多生一个吗?简单,娶少数民族(不光维族哦)女孩,或者嫁少数民族男孩,或者娶农村姑娘,或者嫁牧区小伙,都可以多生一个的说。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对符合条件的汉族,少数民族,都有权利再生一个。。。不光是对维族汉族哦。

。。。。

好了,我就不想再引用了。很多鼓励计划生育的条款,很多惩罚违反计划生育的条款,都是针对全新疆的人的。不好意思,不是光针对新疆汉族,更不是光针对新疆维族的。

另外,2010年,这个条例作了修正,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说明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原条款 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两个子女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修正内容: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在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取消了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年龄限制。

同样,没有只针对新疆汉族,也没有只针对新疆维族,而是对全新疆的社会经济的评估后做出的修正。呵呵呵,是鼓励计划生育的修正。

好了,不知道这个真真的,由新疆自治区政府做出的回答,会不会让你满意。只是很可惜,对你的问题,这个回答很假假的,因为,他没有回答汉族和维族之间的问题。

抱歉。

通宝推:常识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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