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民族国家与国家民族-看五大流氓民族关系现状有感 --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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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你说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与少民独立势力妥协的产物。但是我要强调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安排,实际上使得双方都不能满意:对于少民独立势力来说,民族自治地方并不是独立国家,而只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在头上还有一个“非其族类”的中央政府,因此他们的民族仍然有被同化而消失的可能;对于中国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意味着某一个民族在这个区域内拥有了政治特权(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该区域的行政长官只能由该民族出身的人士担任),这可以视为他们最终走向独立的第一步。

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只是中国与少民独立势力的博弈的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它代表着双方的博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就像我前面所说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个双刃剑性质的东西,它既可以是少民地区走向全面独立的第一步,也可以是少民地区被全面同化,最后成为中国一个普通地区的第一步。站在“中国”的立场上看,要防止第一种情况出现,就必须坚持“融合”是民族政策的基础,按“民族”划分“民族区域自治”只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最终还是要过渡到普通省区体制;而从少民的立场上看,要促成第一种情况出现,就必须坚持“自治”是民族政策的“长期坚持”的基础,并在其基础上不断加强民族自治地区的各项自治权力,加大民族自治地区与其他普通省区的差异,为日后完全独立创造条件。如果我的这个观点能够成立,那么1982年以后中国的民族政策的问题出在哪里,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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