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血亲复仇才是王道 -- 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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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血亲复仇才是王道

先看一则消息:

云南省高院: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省高院一位负责人认为,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和高院的终审判决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法律不是1+1=2这么简单,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可以探讨的空间的。

  省高院认为,本案不同于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李昌奎和王家飞有过恋爱关系,也曾经向对方提亲,双方的矛盾是属于民怨、邻里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等引发的杀人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我国传统的“杀人偿命”意识有一定差异。

  这位负责人表示,被害人家属不一定非要用判死刑来治疗创伤,网络上的一片“喊杀声”是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冤冤相报何时了”,法官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必须比一般老百姓考虑得更多,需要慎之又慎。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我们要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这位负责人说。

  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他表示,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目的就在于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李昌奎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看法官如何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

  对于网民们将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作比较,这位负责人说,老百姓将不同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但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而且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司法制度决定了判决书是概括式的书写方式,法官不能自由发挥,使判决书给人感觉“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

  这位负责人澄清说,此案的审判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不存在徇私枉法和黑幕、不公正判决的行为。李昌奎的家庭本身也很贫困,连付给被害人家属的安葬费都是通过变卖家产得来的,“哪有钱来给法官送红包、打通关系?”更重要的是,每个死刑案件都要通过由27名委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死刑与否,每个委员都要表态,赞同的票数要占一半以上才通过。因此,李昌奎案的终审判决是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结果,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不是某一个领导、某一个法官能决定的。

  省高院表示,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会据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说得对,先奸后杀不说,而且连3岁的男孩都不放过,这在云南高院看来,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的

那么如果受害人家属还有一个血气方刚的男人,把这个凶手杀了,再自首,社会危害性就更小了,按照云南高院的说法,同样不应该被判死刑。

是个好买卖,一命抵两命!

由此可见,这样的司法纯粹在浪费资源,还不如血亲复仇,既然判不了死刑,血亲复仇无疑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方式。

推而广之,黑社会的效率比法律高得多,比如收欠款,治老赖等执行难问题,所以积极和国际接轨,学习日本好榜样,允许黑社会登记注册,实行有效管理。

同样的,受害者如果借用黑社会之手,实行血亲复仇的话,还可以有效的建立防火墙,最多就多坐几年牢,而杀手虽然得以判刑,但无死刑之忧,且得到了急需的金钱,也许会让失学的弟弟进入校园,让贫穷的妹妹不再出卖身体……

如果杀手在监狱中积极改造,还可以提前释放,重新投入社会。

无疑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效率,也彰显了正义,减少了司法成本,实现了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效应。

通宝推:frnkl,卷心菜,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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