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略谈文革 -- 史文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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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 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
假设人均耕地10亩,自留地最多不超过0.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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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全解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才能使用这个思路,可那时候没 2 所以我才飞好远 字47 2011-07-08 06:49:43
🙂农业国工业发展的资本,必然来自农业 24 断臂残刀疲败兵 字250 2011-07-08 05:44:33
🙂农民还有自留地等副业收入 4 青争水深流 字361 2011-07-08 02:34:36
🙂是指那个5%吗?
🙂半亩自留地已经很多了 5 青争水深流 字314 2011-07-08 05:24:29
🙂自留地和人民公社的思路是矛盾的 2 没有人 字194 2011-07-08 05:36:42
🙂极左就是你这种思维的人干的 2 非真 字52 2011-07-12 00:01:50
🙂这个问题我也觉得难以理解 1 没有人 字367 2011-07-08 0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