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整理】矛盾在激化. -- ji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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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只是走不同的审判监督程序而已

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已经终审,所以想纠正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而同级的检察院是不能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的,云南高院还算明智,没等事情闹到最高检或最高法,有法院自行启动了程序。

这里面云南省检察院只是“建议”而已,建议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当然,表现出云南高院执法为民,有错必究,从善如流的优良品质。]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 “ 各级人民法院 ” 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7、408条)。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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