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我就不明白了,怎么这么多人为铁道部辩护 -- 华丽的吟游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这就是铁道部为何遇到事故,总是把救人与抢通车放在同等的位置!不及时通车的后果就跟死人的后果一样!救人的黄金时间为72小时,那根据条例,铁道部背负两种事故责任,一个是人命责任,一个是不及时通车的责任!
铁道部这次抢通车的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真正要追究责任,铁道部在抢通车这一项就没有责任!滥情的人质疑过这个条例的不合理吗?制定这个条例的时候有没有想到救人黄金时间72小时?这就是铁道部的《21条军规》!
条例签署人是谁?
问题的解决靠煽情?靠滥情?至于你其他的疑问,劝你多查阅资料,了解为什么会这样发生,我不想给官僚推脱责任,不过要让人家承担责任,必须要分析人家的责任是什么!不然,仅仅靠舆论,靠滥情解决,不从制度设计的细节上分析,只会事与愿违!
再告诉你,我观察台湾的社会很久了,我可以预言,即便中国大陆进入“民主社会”,就这次事件各种角色的不专业,各种角色的不负责任(仅仅是官僚的不负责,不人性化?),绝对比台湾更民粹,和谐程度甚至比不了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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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说了算肯定是有问题的 1 foursea 字244 2011-08-05 03:39:18
🙂说的好像不垄断的行业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似的,呵呵。 wenigsinn 字0 2011-08-05 03:28:46
🙂呵呵,有冰棍论伺候,做的好更要私有化了。 wenigsinn 字0 2011-08-05 01:58:02
🙂因为你只有滥情,没有对问题的实质进行解剖的能力!
🙂就事论事,你对这个条例的引用可能不妥 8 大块头 字960 2011-08-01 08:11:10
🙂两个事故。 长人 字261 2011-08-01 09:25: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这个应该没什么歧义 1 大块头 字78 2011-08-01 22:39:19
🙂像台湾那样搞民主,绝对是连印度化都指望不了了 3 子承父业汪文轼 字70 2011-07-31 2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