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商榷】实在受不了河里的大旗派、体制派了,贴出宪法部分原 -- 卢比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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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引用的第二篇文章有误导之嫌

用英美法系来探究大陆法系的宪法司法化其实很没有说服力。首先,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其地位并非其他国家的宪法一样至高无上;而且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本来就不可同日而语;更进一步,2006年通过的英国宪法改革法案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司法独立。至少在网站上标注的文章日期,“议会至上”原则在英国已经打了折扣。

至于你说的那个方案,可能是思路之一,问题在于,立法机关对宪法作出的解释,理论上与宪法有同等效力。司法机关使用立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进行司法,实际上还是在行使宪法解释权。可能需要修改为,当高法认为案件中涉及宪法问题时,将案件移交给人大下属的宪法审查机关进行审理,不过,这其中涉及到的一系列制度和机构建设和权力斗争,恐怕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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