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访监记 -- 南京老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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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F很多东西没讲全,你看看他在水木法律版发的帖子再说话比较

好;要不然真相都被掩藏了。

当然我不是针对F,我也只是希望大家听听多方面的意见参考;兼听则明!

里面有比较专业的人士分析看,他对这些问题也都给予了互动回答。。。看着比较有意思

我纯引用LAW版的人士发言,可能因为自己也带有立场,还望见谅,如果需要知道更多的来龙去脉,可以问F,或者移步水木链接。谢谢!

jjzhu (zhuzhu哼哼) 于 (Thu Sep 15 22:52:11 2011) 提到:

在网上争这个没有用,你父母没有避嫌,这玩意就说不清楚了。你所描述的倒腾过程其实是大多数受贿案常见的手段,检察院不相信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个大馅饼,凭啥会落到你母亲嘴里,这个问题是不好解释的。

想证明清白,不是还有几个关键证人么,台湾老板,初期的有意向的承包者,做他们的工作,把这件事圆的没有破绽。然后找基层检察院的沟通。注意别搬出自己的那些虚衔,啥领军人物,客座副教授啥的,那些大家都知道是地方政府玩样子的。好好找几个硬关系来摆平。

luoxiaoyi (罗小义) 于 (Thu Sep 15 21:45:34 2011) 提到:

第一,张所出的这20万元的定金,无论从绝对额与相对额来说,都太少了,完全是象征性的。定金的数额不到总标的额的百分之二,你做生意的人,见过这样的生意么?

第二,张完全可以一个人来做这个项目,没有必要把林拉进来。因为这20万的定金是张一个人出的。但是张有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能力与资金来完成这个项目。(假定如你所说,张筹集了100多万的资金,约占总标的额的百分之十。如果项目的总到期利润为一亿元以上的话,富兴公司为什么要退出?同安建成为什么不行使优先受让权?这个很耐人寻味。)本质上张只有一个拿到项目的资格,只有从项目的实际实施人那里分得一部分利润的权利,这是标准的“干股”。最重要的问题是张的“筹集的100多万元”并没有真实的投入。这是最关键的地方。

第三,张取得出让股份的收益为180万元减去20万元,净收益160万元,而且任何事情都没有做。(只是预付20万元定金)。世界上哪有这么好的事情?到这个时候,事情已经告一段落了。

第四,张重新投入180万元到项目中,那么这个项目的股权结构是什么呢?就是张占有180万元的股份,林占有1020万元的股份,假定林完成了其余的投资。为什么呢?因为第一笔180万元是林拿的现金给张的。而第二笔180万元是张拿现金给富兴公司。富兴公司出的收条是收到张的180万元,而不是收到林的180万元,虽然这180万元曾经是林的钱。又回来原点?开玩笑。(张怎么可能肯把180万元还回去,而还只占20万元的股份,百分之二的股份?也许张想在180万元之外,再追加“筹集的100多万元”,并且雷锋式的只要求这追加的100多万元的股份?而那180万元就算是白玩了?可能么?而且问题是张并没有另外再追加投资啊。事实上,富兴公司是收到了张的总共180万元,也出了收条。)

第五,2007年林“资金短缺”,时间过去两年了,林为什么不找其它人筹资,非得找张?(实际上林需要的出资为1200-20+180=1360万元资金)。有这么高的利润还怕找不到资金?

事实的真相似乎有可能是这样的:

范水加在与富兴公司的合作中采取某种方法制造问题,逼富兴公司退出。同时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同时阻止其它人接手项目,只留给特定关系人,张。

“范水加于2005年11月19日中午从自己的中国银行账户上取出20万元现金交还给张美蕊。当日下午,张美蕊即将20万元承包款交给了富兴公司,富兴公司出具了收条。”

但是张根本就没有资金与项目的资质、实施能力,按理是不可能拿到项目的。张(范)找到实际实施人,林章。

“2005年12月初,一个叫林章的晋江人也经人介绍知道了这个项目,就与富兴公司协商承包。此时黄春东和江宝金已经因资金不足放弃了承包。因张美蕊已经交纳20万元的承包款,林章就与张美蕊一起和富兴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签订了承包合同。随后,应富兴公司的要求,范水加代表同安建发出具了同意书,同意张美蕊与郭成林向富兴公司承包此项目。同安建发出具此同意书的依据是其作为项目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并不能左右富兴公司对承包方的选择。事实上富兴公司最终选择林章和张美蕊作为承包方,是因为前两个签约的承包方都没有支付承包款,与范水加没有任何关系。”

林章想明确股权结构,不想纠缠不清,要求给张一次性兑现干股,张同意,张拿到钱180万元,张退出。请注意,这180万元是出自于林,而不是出自于富兴公司。

“此时房地产市场明显好转,价格迅速上涨,该项目的预期利润经测算已达一亿多元。张美蕊筹措了后续资金准备继续投入,但林章一直想独自承包此项目,不想张美蕊分走他的利润。经协商,张美蕊同意退出,林章于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4月13日分三次将总计180万元汇入张美蕊的账户,作为张美蕊在此项目中权益的折价款,同时双方签订了承包权益的转让协议。”

2007年,房地产市场好转,项目利润增加。张(范)觉得退出亏了,要求“重新入股”。林无奈,受制于范,只好同意。张“退回180万元”,要求分享“测算达一个亿以上的利润”。富兴公司收到“张的180万元”,给张出收条。股票结构变成张180万元股份,林1020万元股份。再次请注意,这180万元是张交给富兴公司,而不是张交给林,林再交给富兴公司。而且富兴公司开了收条给张,而不是给林。

“2007年,林章因资金困难,未能向富兴公司交纳余下的承包款,又邀请张美蕊重新参与这个项目。张美蕊遂于2007年7月12日向富兴公司交纳了180万元承包款,同时双方将先前签订的转让协议撕毁。至此,张美蕊向此项目净投入20万元,并未从中获得任何收益。而且因为动迁进行得不顺利,此项目至今尚未赢利。”

2009年,林入狱。为了立功减刑,检举范(张),范(张)事发。(刑讯逼供可能是有的,但是犯罪受贿的事实也是成立的。)

“2009年,林章因诈骗罪入狱。为了“立功”减刑,他在狱中诬告范水加,说范水加通过张美蕊在富贵家园项目中占干股,收受贿赂。收到举报后,同安区纪委和检察院并没有进行足够深入的调查取证,就在厦门高炮团招待所对我父母进行了“双规”。”

纪检检察干部的工作是正常的行使职责,范(张)的子女没有退赃行为。范(张)子女喊冤。(其实并不冤啊,何冤之有?)。

luoxiaoyi (罗小义) 于 (Thu Sep 15 23:12:43 2011) 提到:

【 在 fullerene (花牛)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不想被他把水搅浑,不然我费那劲干啥。

: 老兄你不了解情况,多有误会了。我父母离婚十年了,我父亲给她介绍个生意,需要避什么嫌?那个项目是台商主动要发包出去的,我父亲根本左右不了什么,没什么嫌可避的。现在是有人陷害,欲加之罪,才会发展成这样。事实上背后的因素远比我说出来的复杂,只是再多说可能也没什么人有兴趣看了。

~~~~~~~~~~~~~~~~~~~~~~~~~严格追究起来,难道范与张完全没有关系,这个行为就变成合法的么?事实上,张完全不应该拿得到项目,20万元定金拿下一个利润两亿、标的额1200万元的项目。检察院与纪委的人都得是傻瓜才会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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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enne (Sequoia) 于 (Thu Sep 15 23:14:02 2011) 提到:

出了20万,就成了他母亲完全做主了,没有任何逻辑可言

纪委不英明,但也决不能当傻子啊

jjzhu (zhuzhu哼哼) 于 (Thu Sep 15 23:29:15 2011) 提到:

其实根子和关键在于林曾经在中间要求你母亲退出股份时给了180w真金白银,这个如果他一口咬定是给你父母的贿金,很难解释清楚的。

2005至今房地产都是蹭蹭涨的,所以你母亲重新把那180w投入进去检察院可以理解为想获得更大收益。不知道20w和180w的进出过程中有没有股权变化的协议或者手续,如果没有的话更难解释。

所以被林咬住了,脱身很难,必须做工作,让区检的人撤诉。啥刑讯逼供的,就不要提了。

而且感觉如果你父亲当官不是太失败的话,区里的头应该有同情者,找他们去协调。

jjzhu (zhuzhu哼哼) 于 (Thu Sep 15 23:36:51 2011) 提到:

呵呵,关键就在这儿,真正做生意的人,在没有实实在在的拿到收益的时候,不会拿出预期收益的钱来收购小股东的股权的。即使这个地产项目赚到钱了,按中国做生意的现状,小股东拿到应得收益的可能性也不大。

找证人、证据解释清楚180w的来龙去脉,检察院的疑惑也就解开了。

另外,从阴暗的心理讲,咋感觉是区里有人要整你爸爸呀。一般道理市检都松口了,区检不会咬住不放的。

【 在 fullerene (花牛) 的大作中提到: 】

: 老兄,这个我已经说过多次了,前面有实力出钱的人,犹豫不肯出,后面的林章出钱在我母亲之后,他倒是想独吞,但就不能不分一点收益给我母亲了。这不合理吗?

水木的帖子分析的情况很多,。。。我就不当搬运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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