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新疆又出事了,暴徒狂砍,12人死亡 -- wi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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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您真没明白?就是不方便清算邓,只好把脏水都倒在耀邦身上

其实耀邦只不过是个具体胡来的,精神根源都在小平那里。

但是清算小平困难大,麻烦多,影响深远,时机尚不成熟。而民族问题上的错误已经积累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已经隔三岔五血溅长街尸横僻巷爆炸斧劈刀捅针扎了,不改不行了。在这种情况下,从批判耀邦具体执行的错误民族政策开始拨乱反正,显然是一个比较可行的策略。

耀邦该不该洗这个污水澡呢?他九泉之下能不能鸣冤说这都是秉承小平旨意干的,其实与我无关呢?当然可以。但是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是要有点党性的,现在党需要有人出来承担污水,以便正本清源纠正错误;你耀邦作为反动民族政策的执行人,而且是由于自身的愚蠢很可能放大了小平的错误理论方针的执行人,凭什么不出来承担这污水血水?这是非他不可,没跑的。

有一个事情可以做,就是发动群众去耀邦的陵墓献花。每次发生民族仇杀事件,就把血红的玫瑰花瓣撒到他的坟上面和碑上面,告慰他的在地狱之鬼。每年三一四、七五这样的纪念日,大家一起去献花,唱着民族团结的歌,走在共青城的大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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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3月,胡耀邦允许西藏流亡政府方面派出的代表团前往西藏,1980年4月,胡耀邦在西藏进行实地调查,震惊于西藏的贫困,并承认之前的极左路线给藏民带来了许多苦难,这些举动令西藏人民对胡耀邦深切怀念[4]。在1981年7月接见了达赖喇嘛的二哥嘉乐顿珠,期间提出了“关于达赖喇嘛回国的五条方针”[5]。

胡耀邦從政治、經濟、文化三方面放開了民族自治權,大力提拔少數民族幹部,并制訂了相當多的法規和條例,發展少數民族文化和教育,保護民族自治权和少數民族的特殊利益。[7]其民族政策概括起來被稱為“三個百分之六十”,即“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当中少数民族的干部要占60%以上;大专院校招生中少数民族的学生录取比例要占60%以上;中央投资中,用于民族事业的经费要占60%以上”[8]1980年5月29日胡耀邦和萬里在西藏考察時,在西藏自治區幹部大會上提出了著名的“西藏六條”,[9]其中一條是要讓藏族幹部自己管理西藏,藏族幹部佔到西藏地區幹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漢族幹部離開西藏是光榮的。[10][11]建議把80%的漢族幹部從西藏撤離。這些建議引起新疆和內蒙古自治區的共鳴。1980年7月10日至14日,中共中央書記處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新疆工作座談會,胡耀邦提出了新疆六條,提出從新疆調回漢族幹部的決定。[12][13]但最後由於新疆民族主義高漲以及王震的反對,座談會決議內容在黨內被推翻。1981年7月14日烏蘭夫也在《人民日報》提出了自治地方民族幹部比例也必須與民族人口比例相等。[14][15]1981年,在胡耀邦的民族政策指示下,還確定了蒙古語標準音和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蒙古语音标。[16]中央1984年5号文件关于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通過,正式確立了以少数民族利益为中心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此外,胡耀邦在任期間,還出臺了《一九八0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关于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低息贷款的通知》,每年递增10%民族自治区定额补助的《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等對少數民族有利的政策文件。胡耀邦的民族政策指導下,全國新增了很多自治縣。

所谓“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民族刑事立法应当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使之具体化、条文化。“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

(五)杀人与伤害罪

由于生产生活的需要, 藏族有携枪带刀的习惯, 成年男子酷爱好马好枪,不论其外出放牧或做其他的事情, 身边一般是离不开刀枪的。若遇到与人争执, 或发生纠纷等,往往拔刀持枪相斗,致伤致残致死案件时有发生。对这类案件, 司法机关做了处理后, 在藏、土等民族中还习惯沿袭旧制,用赔“命价”、赔“血价”的办法私下处理。赔“ 命价”或赔“血价”一般都以牛、羊、马或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折算, 少则数千元, 多则万余元。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岗龙乡牧民俄吾因故意杀人被判有期徒刑9年, 但“ 命价”仍赔了7,000余元。这种沿袭旧制索要“命价”的做法, 在某些地区还很盛行。只要被告人赔了“命价”, 被害人亲属以及许多群众就要求政府不要捕办。1982年9月,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牧民才夫旦(藏族), 因奸情杀死一16岁女孩, 被告人家长先后送给被害人家马、牛、羊及现金价值5,000余元。被害人亲属和群众20余人就分别写信要求释放被告才夫旦。甚至出现封建千户后裔和寺院活佛公开出面进行调解的情况。1981年,海南州贵南县牧民巷先加故意伤害一案, 被害人被打伤80多天后死亡。案发后, 原千户之子和寺院活佛出面调解,一是被告人全家搬离原公社住地,二是给被害人赔偿“命价”马1匹、牛8头、羊15只、人民币500元,三是拿出2,500元买经卷送寺院。他们调解后,认为政法机关不必再捕判。被告被捕后, 他们即带领群众多人到政法机关,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 为争草原、山林等经常发生群众性的纠纷, 而且往往酿成大规模的械斗,伤亡惨重。这种纠纷,有与毗邻省之间的, 也有省内各州县之间的, 牵涉面广, 涉及人多, 原因也很复杂。近几年, 随着牲畜折价归户等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草原、山林等纠纷有增多的趋势。如我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草原纠纷,1952年已调处解决, 但从1979年到1980年, 又发生械斗流血事件8起, 双方死亡20余人, 伤残100余人, 对因这类纠纷而造成的致人伤亡案件, 牧民群众仍习惯采用赔“命价”、赔“血价”的办法处理。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出台及适用20年,对汉族来说毋庸置疑是不公平的,为了顾全大局,可以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支持是应该的。但是在刑法上也分三六九等,这种“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是否违反法律最核心的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又如何解释?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不能和其它民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对我们梦想的“中华民族”是无益的,同样律法的宽大也不利于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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