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读读郎教授 -- 跳楼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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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林肯前各州脱离的问题,已经有很多讨论了

从宪法角度讲,涉及到的主要是

三款

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几个州的一部分组成新州。

国会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十条修正案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这里南方派引用的就是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退出权。这个权利是各个州自己的。那么各个州通过投票退出就是正当的。

但是北方派,在你提到的演讲之前,由纽约州提出《反联邦脱离法》,并得到总统批准。之后,林肯在演讲里面说

Descending from these general principles, we find the proposition that in legal contemplation the Union is perpetual confirmed by the history of the Union itself.

But if destruction of the Union by one or by a part only of the States be lawfully possible, the Union is less perfect than before the Constitution, having lost the vital element of perpetuity. 15

It follows from these views that no State upon its own mere motion can lawfully get out of the Union; that resolves and ordinances to that effect are legally void, and that acts of violence within any State or States against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insurrectionary or revolutionary, according to circumstances.

从这里,我感觉他的意思主要就是联邦是永久的,是最初13个州通过独立宣言共同确认下来的,个别州退出就意味着联邦解体,所以个别州自己的意见不能作数。要大家一起来。

我感觉这个其实有点牵强,正如我前贴说的,个别州退出,联邦依然起作用。不过范围小了。独立宣言也可以继续在剩下的州里面执行。

另外,有一个叫托马斯·伍兹写的书里面提到一件事情

另外一种支持脱离权的论证,涉及到弗吉尼亚、纽约和罗得岛三州。读者或许还记得,这三个州在签署宪法的时候,附加了一个条款:如果这个新政府变得具有压迫性,那么它们就可以从联邦中退出。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这三个州才加入了联邦。弗吉尼亚在1861年退出的时候,援引过该州批准宪法时的这一条款。但是,由于宪法也建立在平等原则上——所有的州在尊严和权力上是平等的,没有哪个州比其他州拥有更多的权力——因此,这三个州所援引的脱离权,必定同等地扩大到全部的州。

如果真是这个样子,那么其实脱离权当初就规定属于州本身。

不过另外还有一个说法,在南方各州宣布脱离后,最高法院宣布他们违宪。这个我也没有查到出处。但有一点,如果真有这件事情,林肯应该在演讲里面提到。

刚刚想到的,纽约州提出《反联邦分离法》其实是从法律上把退出权归到联邦,反过来,说明之前,没有对退出权有规定,根据第10修正案,归于各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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