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审判信息量太大,消化不了 -- 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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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当然不算了,让你做什么什么,那不是你的权力,那是上面恩赐

的。

让群众贴大字报算不算民主?

让说的很好,就是我可以让,也可以不让,我说的群众路线是,群众让领导上台才能上台,而不是领导发慈悲让群众贴或则不贴。

踢开党委闹革命算不算民主?

不算,因为这是上面斗争的需要,他让你能踢谁是有选择的。一个简单事实就是,文革五大学生领袖在文革期间都被抓了,这能说这是你的权力吗?

鞍钢宪法算不算群众路线?

那要看你真么定义了,西方民主国家早就实施了,比如前西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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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委员会四年一届,由全体雇员选举产生,具体人数根据企业人员规模决定。20人以下的小企业,可以由1人组成;21人到50人的企业,由3人组成;51人到100人的企业,由5人组成;101人到200人的企业,由7人组成。以此类推,企业雇佣人数越多,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人数就要越多。

  员工选举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必须以匿名、直接和自由的方式进行。年满18岁,在该企业工作满半年的员工,可以成为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候选人。根据《企业组织法》规定,大约占雇员3%的企业高级职员要完全排除在外。为了避免职责冲突,一些职位不太高的管理层人员,实际也很少参加企业职工委员会的竞选。

 企业职工委员会工作属于荣誉,不能拿报酬,但是需要经费。对此,《企业组织法》有着非常细致的规定,包括雇主要为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会议和接待提供房间,以及文件柜、讲台、电话、电脑和复印机等等。企业职工委员会认为按照合理标准所必需的财务开支,要由雇主给予补贴和报销,包括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会议所花车费等等。

企业职工委员会仅有信息是不够的,还要有专业能力解读和利用这些信息。为此,《企业组织法》还对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所必需的培训做了具体规定。这些培训费用一般是由培训的主办者(工会)承担,但是雇主要继续支付其合理培训期间内的薪酬。

如果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有后顾之忧,担心为雇员利益努力而遭雇主秋后算帐,即使具备了所有上述条件之后,企业职工委员会还是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为此,《企业组织法》和《解雇保护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只有出于重要原因和在企业职工委员会多数同意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才可以被解雇。”

德国的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有三种类型或说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雇员超过2,000人的资合公司实行的“对等”模式。根据1976年颁布的《共同决定法》,监督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要各占一半,但主席要由资方人员担任。这种模式下,如果监督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将进行第二轮投票,而第二轮投票时,主席拥有两票,这使资方还是拥有实际上更大一些的权利。此外,还有一个因素会导致资方的实际主导地位,就是员工代表中必须包括一名高级职员代表,而高级职员代表一般会与主要来自资方的公司领导层比较接近。相比之下,《企业组织法》调整下的企业职工委员会则更明确地定位于员工利益维护,就直接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外了。

  第二种是在矿山和钢铁企业中实行的“对等加一”模式。根据1951年颁布的《煤炭和钢铁工业职工共同决定法》以及1956年《煤炭和钢铁工业职工共同决定法补充法》,监督董事会由同等人数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外加一位中立人士组成。但如果双方不能就这位中立人士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公司股东大会,因此一般情况下雇员方会妥协。

  第三种是在500人到2,000人之间的资合公司中实行的“三分之一”模式。根据2004年的《三分之一参与法》,雇员人数在500到2,000人的资合公司中,雇员方有权决定三分之一的监督董事会席位,监督董事会成员人数要是3的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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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坚持下来了。而鞍钢宪法除了一个空洞的口头话之外,到底有什么制度保证了职工的合法参与权益?

而职工为什么无法保持其参与权,归根结底,没有政治权利,党委领导一切,真么会有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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