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嫖客 -- laska
我认为法律不是丛林法则,除了公正还应兼顾公平,对于弱势群体应该有所保护,所以不能简单地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适用同一种逻辑。这种不对等是普世,无论何种意识形态的法律中都包含——你所举出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恰恰是这种理念的体现。类似地,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判断双方过失时使用的标准是不同的,机动车要证明自己没有错误,行人则不需要。
一味追求处处平等,只是让法律退化成丛林法则,也让“嫖宿幼女”这种无耻而可笑的罪名有了生存的空间。他们最开始说嫖娼不算强奸,现在连嫖未成年人都不算强奸,嫖娼合法化之后之后还会有多少强奸打着嫖娼的名义进行,这就是法律承载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么?
至于为什么而性,其实不是问题,只要双方都认可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一方不认可,那就有权质疑性行为——即使没有法律,至少为爱而性的一方有权问责只为性而性的一方。法律只需要规划处不可触碰的领域,比如婚姻,那么其他的情况,至少要告诉不负责任的一方(往往是强势的一方),世间还是有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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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说这是抢劫啊,我说的还是“主观故意”。 1 朱测 字141 2014-02-10 01:34:53
🙂再说一遍:你混淆了嫌疑人的主管故意和受害人的主观意愿 ST中国实话 字304 2014-02-10 22:32:48
🙂我也没有说卖淫入刑,也许是我举例颠倒造成了你的误会。 3 朱测 字2058 2014-02-11 03:01:21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当然不必须适用相同逻辑!
🙂不管你怎样主观故意,抢劫杀人的照样有死刑啊。 xiaobailong 字0 2014-02-10 04:59:16
🙂“违背女性主观意愿”这个是有问题的 缪斯奥洛奇 字40 2014-02-09 23:08:38
🙂京城五人案大约就是‘违背女性主观意愿’定的刑? 天煞穆珏 字0 2014-02-12 01:38:25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 ST中国实话 字113 2014-02-09 23: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