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亡国之音 -- 种植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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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您早说要求同等的计划生育不就完了?计划生育以“个”为单位

您早说要求少数民族和汉族执行同等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就完了?省得我还以为您不了解政策,费时费力去找相关依据,结果还被认为是在“玩文字游戏”,我就呵呵了。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考虑到了人口密度、生态环境、边防需求、农村对劳动力的特殊需要甚至文化传统上的“过继”等等因素,而针对少数民族,也根据其居住地和人口数量有不同的政策,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我认为是有其合理之处的。

云南

考虑到人口密度、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考虑到少数民族居住地及人口数量

三、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广西

考虑到边防需求、文化传统上的“过继”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北京

考虑到农村对劳动力的特殊需要、文化传统上的“过继”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全国55个少数民族,执行和汉族同等计划生育政策的也不少,您眼里就都看不见吗?例如云南,除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其余少数民族群众本就执行与汉族一样的计划生育政策。例如广西,只有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全国55个少数民族,执行和汉族同等计划生育政策的也不少,您眼里就都看不见吗?例如云南,除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其余少数民族群众本就执行与汉族一样的计划生育政策。例如广西,只有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人口学上的世代更替水平的生育率是2.1,少数民族人口基数本就较小,您非得现在就要求全部和汉族一样的计划生育政策?

另外,计划生育从来都是以“个”为单位,而不以“胎”为单位。好比最近放开的“单独两个”,看清楚,是“两个”不是“两胎”。您如果一胎就生了俩,那就只能生一胎,除非按计划生育政策,您符合生三个的条件。即便按目前看到的最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新疆少数民族农牧民最多能够生育3个孩子,而新疆汉族农牧民最多能够生育2个孩子,您非说

不需要特别规定汉族一胎,少数民族四胎
,我可以说您“夹带私货”吗?

通宝推:遥仰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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