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茗谈(127):庖丁眼前的牛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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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是真的? 我查了下廉署条例,没发现执行处处长的任命规

只要廉署执行处处长位子由“师徒私相授受”的惯例没有打破,廉署就是针插不进的独立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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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真的? 我查了下廉署条例,没发现执行处处长的任命规则,但有廉署人员任用规则,如下:

(1) 廉政專員可委任行政長官認為所需的廉署人員,以協助廉政專員執行他在本條例下的職能。

(2) (a) 在符合(b)段的規定下,廉政專員如信納終止一名廉署人員的委任是符合廉政公署利益的,則在諮詢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後,可終止該人員的委任。

(b) 在根據本款終止任何委任前─

(i) 廉政專員須藉書面通知,告知有關的廉署人員他的委任的終止正在考慮中及其理由;及

(ii) 在該通知中該廉署人員須獲給予不少於7日的期限,以便他於該期限內就該等理由或其委任不應被終止或就該兩項事宜向廉政專員作出書面申述,而該廉署人員如欲如此作出申述,本段現授權他如此作出申述。

(c) 凡有委任根據本款遭終止,則─

(i) 廉政專員須以書面將該項終止通知該廉署人員;及

(ii) 該廉署人員可自根據第(i)節所發通知的日期起計21日的期限內,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反對該項終止。

(d) 行政長官可應根據(c)段提出的上訴,確認或撤銷該項終止。

(e) 凡有委任根據第(2)(a)款遭終止,則該項終止須隨即實施;但如有上訴根據(c)(ii)段提出後,該項終止被撤銷,則有關的廉署人員須在所有方面被視為猶如廉政專員從未終止其委任一樣。 (由1996年第48號第19條代替)

(3) 廉署人員的僱用條款及條件,須獲得行政長官批准,而行政長官可更改憑藉第(4)款施加的條款及條件。

(4) 除本條及第11(2)條另有規定外,廉政專員及廉署人員的僱用,均受《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政府規例以及一般適用於公務人員的行政規則所規限,但適用範圍受到根據第11(2)條訂立的常規所修改者不在此限。 (由2008年第10號第38條修訂)

(由2003年第1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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