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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左传》人物事略01:赵衰——冬日之日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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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左传》人物事略01附:晋惠囚秦6/9

《僖十五年传》:

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征缮以辅孺子。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p 0360)(05150408))(037)

我的粗译:

晋侯(晋惠公)派郤乞把自己的状况通报给瑕吕饴甥(子金,当是晋献的外甥,晋惠的表兄弟),并要求瑕吕饴甥前往秦国。在会见晋国的群臣之前,瑕吕饴甥教给郤乞说:“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你要在朝廷召见所有的国人,以我们主上的名义赏赐大家,并告诉大家:“就算‘孤’能回来,也对不起社稷,请各位举行占卜,看‘圉(大子)’能不能代替我。”)”结果大多数国人都哭了起来。

于是乎晋国决定“作爰田”,然后瑕吕饴甥(吕甥)宣布说:“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我们主上不顾自己的处境,还在为我们群臣操心,这是莫大的恩惠,我们会怎么报答主上呢?)”那些国人就问:“何为而可?(我们应该怎么做?)”

瑕吕饴甥告诉他们:“征缮以辅孺子。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征集部队,整备甲兵,随时辅佐孺子参战,这样我们的甲兵越来越多,和我们友好的人会得到鼓励,和我们对立的人会感到害怕,总是有好处的!)”那些国人都很高兴,于是乎晋国又宣布“作州兵”。

一些补充:

杨伯峻先生注“朝国人而以君命赏”曰:

《周礼大司徒》云:“若国有大敌,则致万民于王门。”《小司寇》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此之(朝)国人即《周礼》之致万民。此朝国人卜贰圉为询立君,十八年《传》邢人、狄人伐卫,卫侯以国让朝众曰“苟能治之,燬请从焉”;定八年《传》卫灵公朝国人问叛及哀元年《传》陈怀公朝国人问欲与楚、欲与吴,俱询国危也。卜贰,卜日立其子圉为君也。《晋世家》述此事云:“晋侯亦使吕省等报国人曰:‘孤虽得归,毋面目见社稷,卜日立子圉。’”是得其义。《晋语一》云:“夫太子,君之贰也。”即此贰字之义。《礼记坊记》亦云:“卜之日称贰君。”《晋语三》云:“公在秦三月,聞秦將成,乃使郤乞告呂甥。呂甥教之言,令國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將歸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所谓“改置以代圉”者,改置晋君以圉代之也。韦昭不明此意,《注》云:“欲令更命立他公子以代子圉,言父子避位,以感群下。”王引之《述闻》据此,欲改《传》文之“贰”为“貣”,牵就韦《注》以合《左传》。不悟《传》文但谓惠公以复位为辱社稷,与子圉何涉,而亦当谋代之乎?即韦《注》符合《国语》本意,亦《国语》自《国语》,《左传》自《左传》,不必牵合。说本杨树达先生《读左传》。

如杨先生所注,我感觉,这里的“国人”应该只限于“士”以上的家长,不会有周天子那里“万民”的规模,只会是“二三子”这样的小圈子;而且就实际可能性而言,如果是“万民”,则只好在“王门”那里,而这里是在“朝”中,只能容得下百人规模的“国人”。

杨伯峻先生注“晋于是乎作爰田”曰:

《晋语三》云:“且賞以悅眾,眾皆哭,焉作轅田。”轅田即爰田。爰田,古今异解纷纭,大致有如下诸说。杜《注》云:“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盖谓以应入公家之税改以赏众人。杜以税言,恐非爰田之义。《晋语三注》引贾逵云:“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易疆界也。”孔《疏》又引服虔、孔晁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是贾、服、孔晁同。然此数语意思不甚分明,故后人各有解释。李贻德《辑述》说此曰,“爰、辕皆假借字,本当作[走亘,yuán]。《说文》云:‘[走亘,yuán],[走亘,yuán]田易居也。’”《公羊》宣十五年何《注》云:‘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惠公之前,古制已废,肥瘠不相换易;今受赏之后,民众大和,复作爰田之制,使三年一易,财均力平”云云,则谓晋做爰田为复古制。既是复古制,则不能言作。且周制是否每年换土迁居,昔人早已疑之。孙诒让《周礼大司徒正义》谓此种“田庐改易,纷扰无已”,陈立《公羊》宣十五年《义疏》谓其“窒碍种种,恐非久计”,则李贻德之说不合《传》旨,实极显明。马宗琏《补注》曰:“《汉书食货志》云:‘民受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周制三年易田,晋自武公得国以后,爰田之制不均,或有得不易上田者,不复以中下之田相易。今晋惠欲加惠于国人,或以平昔易田之外,别加厚焉。”则仅解爰田为赏田,严蔚亦曰:“爰田,即《周官》之赏田也。”李亚农《西周与东周》一七一页说亦同此。但未必尽合于《传》旨。姚鼐《补注》曰:“爰,于也。盖周制定予民以私田,令自爰其处更耕之,上不夺其有也。晋制分国定以为赏田,令其臣自爰其处世守之,上亦不夺其有也。故皆曰爰。”上不夺其有,不为无见,然亦多臆测之辞,而乏实据。《晋语三注》又引或说云:“辕,车也,以田出车赋。”惠栋《补注》申之曰:“爰田者,犹哀公之用田赋也。赏众是一时之事,爰田是当日田制改易之始,故特书之。”以爰田是当日田制改易之始,的为有见;然谓同于哀公之用田赋,与赏众无关,亦与上下文不合。《晋语》明云“赏以悦众,焉作爰田”,《传》下文亦云“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足见爰田之作与赏众有关,故惠说仍不可取。高亨《周代地租制度考》谓“作爰田可能是解放农奴,叫他们转为农民,取消公田,把土地都交给农民,放弃劳役地租,采用实物地租”云云,亦无确证。《汉书地理志》云:“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商君之制辕田,即晋惠之作爰田也。商君制辕田而后开阡陌,则此之作爰田亦必开阡陌,从可知也。昔人以爰田与古人之休耕强为比附,故不得其正解。张文檒《螺江日记续编》云:“晋之作爰田,并非三岁一易之法。”俞樾《茶香室经说》亦云:“[走亘,yuán]田易居,此乃古田三岁一易之制,与左传辕田无涉。”其言皆是。盖晋惠既以大量田土分赏众人,自必变更旧日田土所有制,一也;所赏者众,所得必分别疆界,(公田恐难以满足,)又不能不开阡陌以益之,二也。商鞅“制辕田,开阡陌”,然后秦孝公得以“东雄诸侯”,则晋此之作爰田,其作用亦可知矣。

杨伯峻先生注“征缮以辅孺子”曰:

凡财赋、军赋均可曰征,故《孟子尽心下》谓“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凡修治均可曰缮,故隐元年《传》、成十六年《传》云“缮甲兵”,襄九年《传》、昭十五年《传》云“缮守备”,襄三十年《传》云“缮城郭”。然单言缮,盖缮甲兵。成元年《传》云:“臧宣叔令修赋、缮完,具守备。”完谓完城郭,则缮必谓缮甲兵无疑,以下文守备另具也。下文云“甲兵益多”,即应此缮字。孺子指子圉,将立之也。考诸《经》、《传》,天子而下以嫡长为后者,或非嫡长而拟用之继位者始得称孺子。《礼记檀弓下》秦穆公欲立重耳,亦称之为孺子是也。

杨伯峻先生注“晋于是乎作州兵”曰:

作州兵,古今有数解。杜《注》:“五党为州;州,三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长各缮甲兵。”沈钦韩《补注》申之曰:“按《周官》,兵器本乡师所掌,州共宾器而已,今更令作之也。”此谓作州兵为扩大甲兵制造场所,惠栋《补注》:“州兵犹鲁之作丘甲也。”洪亮吉《诂》曰:“作州兵盖亦改易兵制,或使二千五百家略增兵额,故上云‘甲兵益多’,非仅修缮兵甲而已。”今人蒙文通于《孔子和今文学》一文中,据《周礼》遂不出兵,谓“诸侯三郊三遂,《管子》谓统州者谓之遂,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李亚农于《西周与东周》一七〇页谓为“晋国在开始建立地方兵团”。以上四说,皆谓作州兵为改革兵制。兵制改革,势必扩充军器之制造,则此说实包含前说,较为合理。至于顾栋高《大事表》十四谓“此于军制无所变更,第增一州长为将耳,后日晋三军皆立将佐本诸此”,其为臆说显然。《晋语三》述此与《传》相同。

进一步发挥杨先生的意思,所谓“作爰田”当就是开放各家“氏”族以及其他“国人”的家族自行开垦田地作为“爰田”——轮作的田地(用其本义),当然这是借口:

这里的那些“国人”是和“群臣”等价的,也就是指那些“士”以上的家长,他们才有“朝”的权利,“朝”上也只装得下这个范围内的人员,再扩大就装不下了。所以“国人”并不包括各家族的成员,他们由家长代表。

周人以农业起家,所以到一个地方后首先就会开垦田地,有《诗》为证:

《大雅文王之什绵》:“迺疆迺理,迺宣迺亩。

《大雅生民之什公刘》:“度其隰原,彻田为粮。

反过来,由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小雅谷风之什北山》),开垦田地并不是随意进行的,而且当时开垦田地也只能依靠家族——“国”的力量才能实现,所以一“国”的田地都属于国君,国君再把田地分配给下面各家族的家长管理,那些家长要向国君交粮。

而如果有了“爰田”的借口,这些新开垦出来的田就不必交粮了。

注意,只有那些家长动用家族的力量才能够“作爰田”,那时开垦田地不但要平整土地,作陇亩,还得在田地周边做出围护的土坎和树篱——“封疆”来,工程不小。何况“爰田”也只可能属于原来“正田”的所有者——那些家长,所以那些家长才是“作爰田”的直接受益者:而且因为“作爰田”开的只是轮作之田,不会增加那些家长的上交量,这样才谈得上是“以君命赏”。

这里的“作爰田”又是和“作州兵”相互联系的。在“群臣”的各采邑自行开辟田地的基础上,我理解“作州兵”就是扩军,那些家长领有的各采邑自办军队,取消身份限制,扩大兵源,不再只有“民”才能进入军队,而且那些家长治下的各采邑恐怕本来也没有足够多的原来的“民”;同时也开放各家自行制备武器。

这就为各家族独立力量壮大,最终晋国三分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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