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回覆本嘉明兄:對台灣現況與民情的分析 -- aigui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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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官有可能会这么判

与有网友说的中国的情况类似,根据COMMON LAW一项类似于法律界的牛顿定律的基本原理(不需要推证而自动正确):即相称和公平的原理(大概是equilibriums和fairness记不太清了),来估算工程的造价和同业可比的利润收益,看看到底是800万的数目更合理,还是8000万的数目更合理,那么肯定是800万的数目更合理,判这是书写错误,应该是800万。这个从基本原理到结论的技术推导就完成了,那么因此来胡搅的工程公司就败诉了。所谓契约精神,不是仅仅讲字面上的一字不差严格遵守,而是如果双方发生争执,最终要推论到建立契约时双方的本来意图是什么(INTENT)?

但这个故事不一定完。如果那家工程公司够强硬,而工程公司的律师够能狡辩,那么他们会继续上诉,可能会拿出这样的理由:因为那个法官的断案是基于一个假设,既,非此即彼,不是800万就是8000万,但实际未必如此,还有其他的假设可能,如工程公司说我花费了1200万的成本,应该拿到2000万的款项才合理,我是根据8000万的合同做的项目,比如一般人家的车库是在地上的,由驾道直接连接道路,这样就很便宜,而我根据业主的高标准搞的是地下车库,由汽车电梯连接地上,这样就节省出了很多居住空间,结果成本很高,布啦布啦布啦 (等等等等),总之,业主不能只给800万,否则我就赔钱了。这虽然只是故事,但不是无根据的瞎编,想想赵藤雄的大巨蛋,本来设计师估算是60亿,结果赵还要砍到50亿,为此设计师和赵闹掰了,可现在赵在核算成本利润时为了自己有利,竟然搞出168亿的建设成本,60亿对168亿,工程造价的花帐能有多花,应该大家能有认识吧?

那么类似这样的案子就不好判了,到上一级法院通常不会维持原判(这里好象维持原判的比例比中国小很多,多数都会改判),可能会对工程公司有利些,比如判个1000万左右,那么如果业主不服就会再上诉,然后再上一级法庭再改判,这么烙烧饼的情况很常见,直到钱都被律师和相关的专业人士赚走,最后不管怎么判,原告被告都只能是赔本赚吆喝了。

所以,一般在加拿大的法律诉讼系统,法院会首先谋求庭外和解,由法官助理根据审判原理来两头拍、两头吓唬,然后主张双方和解,我乱说,好比判900万左右,算是业主为自己的马虎付出点代价,工程公司也没太得逞,见好就收。等大家都商量好了保证不反悔,然后到法官那里,法官按讲好的价码一判,一敲锤子就搞定了,法官不用为此案费太多时间(法官的工资和成本也是很高的,也要纳税人养)。

这时候,工程公司一般会见好就收,业主也会自认倒霉,因为大家知道这么没完没了地打下去,最后只会有一个收益方:双方的吸血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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