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律师与平衡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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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律师与平衡

律师——这里指刑事律师,其职责就是平衡公安、检查两部门,保护嫌疑人的利益。按《律师法》,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看上去现行律师制度也能大体实现这种平衡。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律师是受雇于嫌疑人的,就会出现我称之为“离散的平衡”的现象,即总体平衡,而具体案件就并不都那么平衡,有的嫌疑人得到的律师的支持比其他人多得多,而有的嫌疑人得到的律师的支持比其他人少很多,往往大大背离公平、公正的要求。我感觉,这是现行律师制度的根本弱点,而且无法进行实质上的监督与修正。

无法进行实质监督与修正的原因是:律师是作为私人受雇于嫌疑人的,虽然按规定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号称是委托,但受雇而获得金钱这一基本关系还在那里,自然会以市场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从而让金钱影响到司法公正。同时,这样一来也就难免出现所谓为魔鬼辩护的问题,成为一些律师的心病。

《律师法》所说“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我看来是“公”的范畴,不应像现在这样由“私”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这样显然会在“公”的领域造成公平、公正的失衡。

我感觉可以把所有刑事律师收归公务员(但仍可以有选择和回避,也可以根据业绩奖励,但每一案投入的辩护资源不会因嫌疑人是否有钱而改变,也不会出现“大”律师),这样可以减少平衡离散的程度,让所有嫌疑人得到更相近的辩护,免得有人只得到不挣钱的法律援助律师,而有人却有强大的律师班子并且网罗大量专业人士为其辩护,甚至有压倒公安和检察部门之势。

当然,为避免律师部门与公安和检察部门互相勾结,可以把律师部门设在监察、纪检部门之下。监察、纪检部门本来就是监督各个政府部门是否守规矩的,包括公安和检察部门,由他们的下属人员为嫌疑人辩护,平衡的力度会更大,也免得有时小律师受欺负。

进一步,可以将为嫌疑人辩护改为为规则辩护,主要监督公安和检察部门在所涉案件中是否有违规现象,我想,冤假错案主要就是由于违规造成的,为规则辩护足以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至于缺点,我曾读到嘉木翻译的《纽约律师职业责任准则--第四章》,专门讲保密,为嫌疑人保密,这应该是律师与嫌疑人关系的一个极重要的方面。我体会,如果律师归入公务员,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嫌疑人可能不敢对律师说实话了,因为律师不那么可能是嫌疑人的自己人了,在为嫌疑人保密方面会有漏洞。不过我想,因为带来更多的公平,这方面的损失可以平衡掉了吧。

通宝推:胡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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