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我的喀什, 我的南疆 -- 故乡在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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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63.法之法,雄关漫道

立法是一件复杂的事,但有时充满了黑色幽默,苦涩,心酸和无奈。如迈克·摩尔在《华氏911》中所描述的那样,对每一个美国人都有切身关系的《爱国者法案》(正式的名称为“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中文意义为“使用适当之手段来阻止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强化美国的法律”,取英文原名的首字缩写成为“USA PATRIOT Act”,而“patriot”也是英语中“爱国者”之意)。如此重要的一个立法,在美国国会,立法者们竟然连通读一遍都做不到。迈克·摩尔后来就租了一辆卖冰淇淋的货车,装上喇叭把这个法案在美国国会大厦外面一圈圈的绕,一句一句地念给大厦里的人听。

在中国,其实也有这样一部法律,意义深远,影响巨大,但也没有多少人关注。今天,我就读一读吧。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和宗教。中国对民族的定义是:民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这个定义基本上就是斯大林,或者苏联民族政策的起点。新中国沿用了这一定义,但有一个非常耐人寻味的差别:宗教。苏联时期,各民族间的差异就是表现在四个共同点上,宗教差异更多的就体现在了文化层面上。但《民族区域自治法》则对宗教单列出来,并对宗教建设进行了强调和强化。如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颇耐人寻味,难道在中国,宗教和语言文字应该是同等重要的吗?

作为一个国家,自治地方政府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的保护与发展责无旁贷,对宗教也应该是这样的吗?1980年代到1990年代,喀什地区的清真寺发展到了1万多座。谁修了这些寺,哪来的钱修的,谁批准的,都是一摊烂帐。但要说到对不对的时候,《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这个法条就会被搬出来。

错了吗?错了。

谁错了?法还是人?

民族和公民。“所有动物生来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在《动物庄园》(英语:Animal Farm)里一句话。如果套用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上,应该就是“所有公民生来平等,但有些公民比其他公民更平等。”更平等的就是少数民族,只在理论上平等的就是汉族。所有只要能想起来的权利,都是少数民族优先。这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诠释。那么这些优先实现的基础是什么?就是对少数民族区域内汉族公民应享权利的侵噬。以教育权为例,南疆的汉族学生要和全国各地的汉族一样挤独木桥。而少数民族呢?只要想上,就一定有名额。就算汉族的学生考上名牌大学,专业也都是艰苦,少人问津的。当我看到有人对北京和上海的歧视性招生政策愤愤不平时,我笑了。因为南疆的汉族人受到的是双重的歧视,而在本地受到的歧视竟然是有法律保护的。

民族是变的,那么它的方向和潮流应该是怎样的?应该是融合的。但当少数民族的身份成通行证,护身符之后,有谁会放弃呢?在喀什,我一位长辈给我讲了一件痛心的事。棉纺厂是喀什区不多的工业之一。有一天,空调管道需要修理了。一个汉族技师带着两个维族工人到了管道前。看着6米多高的管道,两个维族工人说他们在封斋,没有力气爬那么高。技师就让两个人扶梯子,自己往上爬。结果梯子倒了,人摔下来了。抢救无效后,技师因公死亡。问两个维族梯子为什么倒了,他们说不知道,因为他们做乃麻孜去了。工伤事故的责任追究也就不了了之。这个技师就是这位长辈的儿子,我从小就认识。这两个维族工人的职业生涯如何,我无从猜起。但我相信,很少人敢与他们为伍。有了护身符的本地工人如此,那么有了护身符的走出去了的维族又会怎样呢?

维汉之间有问题,但维族之间就没有问题了吗?南疆学龄儿童辍学很多。有很多小女孩是去给城市里的维族人家当小保姆了。工资一年才几百元。在些儿童的权益有谁来保护?维族人是觉得理所应当。汉族人因行政执法困难,也见怪不怪。喊一两声“救救孩子”容易,但做起来难于登天啊。

“三少一宽”或者“两少一宽”似乎给了维族以特权,但以对别人的权益的侵占来实现一点特权的人会永远“优先”?这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有这种通行证和护身符的人可以走多远也是可以预知的。我认为这就是马戎和胡鞍钢们最担心的。

经济权利。真正黑色幽默的是许多维族对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人也是牢骚满腹。最有意思的就是有的维族一提起发展,就大言不惭地说,看看汉族人的北京,上海,广州还有深圳,再看看南疆。更有甚者,还有维族说,把新疆的资源挖出来,南疆也可以象迪拜一样。南疆要饭财政由来以久,原因很多。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差异。一样的棉花,南疆本地农民就种得全民破产,兵团就种得风生水起。一样的田地,南疆维族的地鲜见横平竖直的,兵团的地就林高沟深。依法该给南疆少数民族的,都给了。能给的,也给了。还要什么?还能要什么?

政治权利。在一般国人心目,香港和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对国家权力让度最多的法律。其实不是这样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也就是说,少数民族只要理由充分,是可以建立自己的军队的。

1980年代初,中央有一种倾向让自治地方高度自治的,即除保留:国防,外交和内政否定权等三项权力之外,自治地方由少数民族彻底掌权。国家政策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在南疆纠偏的代价就太大了。这个代价就是南疆农村的基层政权。这种被削弱的政权,对“三恶势力”的泛滥有何意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认为这是令人扼腕痛心的。因为弱化了的政权,就是给“三恶”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前苏联的各斯坦有时被称作西土耳其斯坦,那里也有“三恶”,但鲜见“三恶”一体的。而南疆则多见“三恶”协同。在前苏联的各斯坦还有一恶:即颜色革命。有人会庆幸,我则认为这第四“恶”才是最应该让我们提防的。因为在严防,严打,高压的政策下,“恶”也是会变形的,改了包装的麻烦才是真正的麻烦。当第四“恶”出现时,如果我们热烈庆祝颁布了三十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还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保护和帮助,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毕竟,以自己的矛攻自己的盾才是最困难的拼杀。

如果中国的少数民族拿着这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到北美来,当地的政治家会把他们带到什么地方去?会把他们带到原著民的保留区。保留区可以卖酒,赌博,打猎,但也没有警察,没有正规的学校。为什么?因为你不纳税。对,这是南疆的农民都忘记了的事。但这对文明社会非常重要,中国其实也非常文明,只是这部法律的原因。长叹一口气吧。

如果一定要刨根问底,找两个事例出来说说发达国家的民族权利。那就讲美国和俄罗斯吧。1950到197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人们现在记住的就是马丁路德金。同时期的同道还有Malcolm X 和Black Panthers。Malcolm X 代表的黑人伊斯兰教,结果他被自己的兄弟们暗杀了。Black Panthers有暴力主张,后来让FBI搞垮了。马丁路德金们的梦想部分实现了,但现在还在努力中。其实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和中国的少数民族不具备可比性,因为有那么多的法律和程序要遵循,南疆的少数民族有多少能走下来?如果,不按道理出牌,一定铤而走险,俄罗斯的例子就多了,如车臣。但美国和俄罗斯可都是走的都是依法行政的套路啊。

当前,南疆要走依法治疆的道路,这是好事。只是法律就象一杆枪,各项措施就象子弹。要想打得准,打得远,就要找对子弹,把枪调好,校准。否则,打不准,哑火,都是有可能的。最可怕的是炸膛。欲想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就是这个道理。这是一件前无古人的事业,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此跃吧。

管子讲了一番话,应该会有所启发: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译文】

不以法推行法度,则国事没有常规;法度不用法的手段推行,则政令不能贯彻。君主发令而不能贯彻,是因为政令没有成为强制性的法律;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起草政令不慎重;慎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太轻;赏罚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还不信实;信实而不能贯彻,是因为君主不以身作则。所以说:禁律能够管柬君主自身,政令就可以行于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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