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印度会崛起吗?(上) --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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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不妨就从标准统一开始

这里先要说明下我设问的意图,既答复的人是来搅浑水的也就是说偷换概念的,还是没搞清楚问题的内在既混淆概念的。下面一些话可能会引起你不快,这里还请见谅。

你提的标准及于那个事故同你举例比照,就狭义而言存在一个想象竞合的问题。就广义而言存在一个适格与否的问题。

说狭义,是说以你举例理解,判定造成普通人大量死亡都是犯罪。而想象竞合是说一种犯罪触发多条罪名最终根据一个罪行不二罚的原则只能最后选择一条来量刑。而量刑之前还必须给有关罪行进行定性而后才能定量。这样对比就可以很明显看到你举的例子与我举的例子之间有多大差异。(更大差异在广义范畴里会这)一般指称得犯罪是明知道后果故意作为与不作为带来具体行为。再到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你举的例子只在说明,中国在这个问题上和印度没差异。你的举证基本不全面。而就印度联合化工毒气泄露案,就案件当事人而言不只是明知修改安全流程会带来事故隐患故意放纵有关安全约束的修改。更重要的是,有关资管方面明知道相关后果依旧开工的行为。说白了,他们知道修改安全条例会死人同时也知道有关毒气泄露会给人的健康带来什么后果。出于利润考虑,明知故犯,最后事情出现了超过他们控制范围才最终闹上法庭。这里有关当事人主观故意与否,决定罪行的定性,同时根据有关罪行的影响程度可以定量。从,印度联合化工毒气泄露案来说,这个案件拖延之长量刑之轻都体现了印度自建国以来的法律特点,(这里后面还会展开在广义范畴阐述之后)就这个特点而言,你的举例很明显忽视了我说的那几个年份对应有关事件。这后面我会略展,展开之后如果你也能用同样的狭义的定性与定量,把你的举例说清楚。我想这更能说服人。

这里就要说广义的层面,这里说的内容可能会引起很多人的不快,嗨请见谅。前面说了,就广义层面你的举例与我的举例有一个适格与否的问题。什么事适格,就是就一个罪行而言就其主体而言是否涉及有过法律的主体资格适用问题。说白了就是,一个罪行的指控除了要有明确的罪名也要有合适的主体,也就是说指控不能张冠李戴。我说的例子在指责印度从来没有变过的是在维护上层利益特别是围绕控制国会2/3多数的地主阶级与大资本利益集团的特权从1947年到今天没改变。这种围绕封建土地主利益的法律设计,在立法层面在国会只要触及土改从没有成功。哪怕强势如尼赫鲁三代强人,他们用尽合法与不合法的手段都没有获得成功。联合化工案只是这种从没有更改的缩写。我们小时候熟悉的印度电影两亩地是这种制度下,为什么有人被视为非人的一个写照。这种写照在,印度建国初期尼赫鲁几次试图通过立法手段把佃农地租约束在每亩产出的40%而不是英占时期通行的70%(看南亚研究介绍,2009年印度政府改革措施之一还在试图呼吁地主遵守地租40%有关法律)。这种写照在60年代英甘地试图号召失地农民以非法手段夺取撂荒土地未曾改变。在1996年印度启动全面改革后,资本与地主的结合诞生的新兴资本家他们一而再的违反政府法律驱逐有地农民甚至侵占政府公共用地驱逐土地上的平民来攫取暴利。这种肆无忌惮,我在2009年左右看到曾经做过总理的辛格走上街头为一事抗争比哈尔财团以兴建火力发电站的名字侵占联邦政府2000英亩用地,并因此导致近20万失地农民无家可归。这件事给我的震动在于,这不只是羊吃人的真实再现,也让我看到教科书提到过的最糟糕的资本主义并不遥远。同样的写照在于,当数万印度贱民试图加入基督教后诱发的有关暴乱,这种事屡见不鲜。我一个朋友印度友人,在一次电视上看到新闻播报说宗教冲突后,问了为死亡人数感到惊讶的朋友,她的回答让我朋友震撼。原话是,才死几百人在印度死人不到三千以上都不是事。这样的习以为常甚至处之泰若就是我说的印度从没有改变的另一个侧面。而具体到适格与否,我举例并列举的时间本意很清晰,既在印度建国以来哪怕以印度的自身法律都判定有罪的行为,有关当事人只要涉及特定阶级与特定利益几乎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并约束有关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这一点印度从未改变。而中国始终向着现代化进步的过程里在修正在改变。

最后就一个适格问题说一点多数人都不太接受的范畴。政府行为及其后果的约束。如果说只要是死人,政府就必须承担有关法定的罪责,这里就二战以来确定的国际条约体系因主权国家的有关地位享有特殊豁免。为什么,就战争法而言小布什与奥巴马政府煽动并直接干预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与叙利亚内战由此带来的数百万人直接与间接死与暴力,数千万人流离失所甚至因此被贩卖为奴隶。却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甚至道义的谴责,这包含着现行国际法一个最基础的选择,既五常豁免选择又可以称作战胜国豁免特权。这种豁免几乎可以视同五常之余其他各国可以为所欲为有关联合国宪章里。这条款具体到安理会既非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批准,任何战争行为既为非法。同时,联合国有关格式合同条款明确的有关不可抗力免责条款里明确由五常发动的战争行为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属于不可抗力的豁免条款与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并列,既所谓打了也白打。所以就五常政府层面的有关行为,去比照一个非五常国家的国内法有关判例这在位序上本身就是最大大不适格。这样说有些让人不快,但是确实这个世界游戏规则真实的部分。

还有有关政治经济的延伸,在这个帖子下面另一个网友处回复更合适。

通宝推:假设,老阿,桥上,脊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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