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从薄熙来种的银杏树被拔说起——闲聊十九大人事安排 -- 林子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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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既然知道就说出来好了。但是你的看法有两个错误必须指出

我个人是希望大家能尽量多提供自己知道的事实以方便河友的:对于原因可以各自各自分析,但是事实是大家都需要的。春华在清廉上是有口碑的,但是此次事件处理是否很好确实可以商榷。这个要先说明,但是无端推测事件中一些事实那就是两回事了。你的说法错误的是:

其一“不相信几十吨的重载运煤车可以不走在公路上”。这当然对,可是运煤车不可能永远重载的这个应该不难想到吧?当年内蒙古普遍的情况就是公路堵或者就是司机高兴的时候,就可能直接走路边草场,甚至有直接把草场围网撞开的情况;而且即使在公路上开,煤灰扬尘对周围草场和羊只的伤害也是实际存在的。你的看法”唯一的可能是,当地嘎查每吨煤要额外收费。“等于直接就把当地牧民收买路钱作为单一选择,说你没有调查乱发言不为过吧?

其二”明知有人阻挡,却碾压了人,肯定有罪,事出有因,罪不至死,我的说法矛盾吗?“这个说法不是矛盾,而是错误了。我不是法律人士,相信陈王和大多数河友也都都不是,那么发言前调查一下就很有必要了。

我简单百度了一下,发现一个案子有些类似。2006年河南省卢氏县褚红兵故意杀人案:

2006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褚红兵驾驶豫c34390号货车到卢氏县以坝带路富顺加油城加油时,与其同行的货车也到加油站加油并在加油站的地磅上过磅,因过磅费的问题,加油站工作人员同前去付款室查看过磅单的车主褚红峰发生争执,被告人褚红兵也到场与其争执,因褚红峰说是加油站女工作人员李萍说过加油的车过磅不收费,李萍同工作人员薛海燕追赶褚红峰、褚红兵并质问,被告人褚红兵到出口处上车后即发动汽车欲离开,李萍便跑到车前拦挡车辆不让行驶,但被告人褚红兵在明知车前有人拦挡的情况下仍强行行驶,遂将李萍撞到轧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红兵明知其驾驶的机动车前有人拦挡,仍强行行驶将她人轧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同样是因为经济纠纷,也算事出有因,但是只要是司机明知有拦车人还是强行压死,同样是故意杀人罪。而且双方都是汉族,这个可以减少其他干扰因素了。可见是否主观故意,明知可能压死人不采取避让等措施的,这是区别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无论是否事出有因。也就是说,哪怕真是碰瓷的,你在来得及采取避让时不避让故意压死,仍然是故意杀人。所有交通事故上的所谓撞死白撞,应该都是在司机没有主观故意的前提下的。此外,从此案同时也能看到,兄台说的”一般人是不敢开车碾压的,胆敢碾压的,背后肯定有特殊支持。“这个明显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的。身边就听说过开夏利的普通女司机一怒压保安的事情,好在没出大事情。因此从严谨角度,王春成有问题,与王春成确实在背后支持司机胆大妄为不能直接等号。根据这个说小胡有问题过于高要求了。

当然莫日根一案总体判决是符合法律不等于说完全没有问题。让人看不过眼的是时间上过于匆忙,死刑二审和复核、执行程序都是压最快线进行的。政府干预司法的压力很明显。这也就是事实清楚了,如果是匆忙中又出一个呼格吉勒图,那是整个司法体系乃至政权的大污点了。

今年初巧合下多了解了点锡林郭勒盟西乌旗“511”案件的情况,正好值班有闲,这次发言前有找了点相关资料核对,不敢说一定完全对,但是至少是努力向西西河论坛的要求靠拢的。也欢迎陈王提供你的资料和分析,但是希望能真的按主席的说法调查后再发言,不要直接推断臆测

通宝推:青木堂主,普鲁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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