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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捋一捋陕西千亿矿权案 -- 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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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捋一捋陕西千亿矿权案

这两天一直在关注小崔怼最高法的事件。

今天把基本情况捋清楚了,简单说一下,供大家讨论。

其实这件案子非常简单。

相关三方:一、政府;二、西勘院;三、赵

在相关报道中还有牵扯到一个刘,但是,对这件案件来说,刘完全是干扰因素,如果弄清这起案件,刘的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故事,无非是另一个相关事件罢了。

案情很简单。

西勘院找到一个矿,寻找合作对象。

政府出台行政法规,说,今后的矿都要经过政府。

赵找到西勘院说,自己有关系,这样咱们签个合同,用倒填日期的方法绕过行政法规。

赵在2003年12月成立一个公司,运作此项目,政府的行政法规是在2003年10月。

政府当然不愿意。至于政府要拿这个矿如何资金运作,和本案无关。

现在的问题就是:合同履行正面碰上行政法规。

赵就起诉西勘院,政府的手段是很多的,比如很老辣的用虚报资本罪整治一把赵。

但是官司最终还是打到最高院。

而且赵赢了。西勘院付给赵违约金。

那么,现在在闹什么呢?

赵的目的不是违约金,而是千亿矿权,千万和千亿谁多谁少,一目了然。

这里要引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就是说,西勘院按照行政法规对矿是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但是他和赵签的合同是有效的。

现在的情况就是西勘院没法履行合同。

打个比方,赵和我签个合同,让我想个办法把中南海弄出来搞房屋开发,我试了一下,觉得包子不会同意,就和赵说,这合同我履行不了。

虽然我对中南海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但是我和赵的合同是有效的。现在履行不了。赵去法院打官司,根据合同,肯定能胜诉,胜诉之后,可以要求违约金,也可以要求我继续履行。如果要求我继续履行,法院没法执行,总不能去中南海把包子赶走吧?

案子走到现在,和契约精神,司法独立什么的都没有关系。

就是赵得陇望蜀,想这千亿矿权的大肥肉,但又根本绕不过去政府。

通宝推: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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