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茗谈177:两家的黑天鹅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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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觉得这是海洋法系的特点

法律是服务于本国人民的,在执行中有些老条款不适合社会现状了,即便这个条款的层次再高,既然在某个特定案例中暴露出冲突,就会引起社会的注意,讨论,反思,最后可能带来一个修正案。

英国在香港开埠后曾适用英国军法,1844年设 “最高法院” (The Supreme Court),为香港最高级法院,但不是终审机构(殖民时期香港的终审机构为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回归谈判时,伦敦枢密院交出了终审权,但没有交给中国,而是在香港额外设置一个终审法院,承接了这个交出的终审权。因为有了终审法院(比The Supreme Court的级别更高),所以原“最高法院”改称“高等法院”,我觉得有点类似于大陆的中院。

泛民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就是对高层次法条,大胆发声。高等法院聆讯后判决港府“败诉”,港府当即表态尊重法院,停止执行《禁蒙面法》,当晚就有上万黑衣人蒙面“狂欢”。港府可以做的后续动作,是向终审法院再上诉。终审法院此时可以向全国人大申请释法。

全国人大对《香港基本法》释法,有三个途径:一,终审法院申请;二,港府申请;三,全国人大主动释法。

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发表一个判词,但无权自行解释基本法。如果此时港府上诉到终审法院,有可能终审法院就驳回高等法院的原判。假如终审法院不驳回,那可能是:一,终审法院申请人大释法,并等待中。二,终审法院同意高等法院的原判。不管这两种情况中哪一种,此时人大在“慢一拍”后介入,主动或应申请而释法,会比较好,因为体现了对香港终审法院的尊重(先给你一个发言/改正的机会),而结果与今天“人大法工委”及早介入,法律效果是一样的,但社会效应确实不同(拖延会助长黑衣人的气焰)。

以今天香港的社会现状,我倾向于“人大慢一拍”。诚如诸位大旗派所言,反正烂的也是香港,让黑衣人HIGH 一HIGH,多烂几天无妨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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