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城头5G传捷报,中堂挥毫签降书 -- 陈王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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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中美贸易协议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乔新生

洗地的。

总结一句话:凡事需要改变中国法律的地方,都是对中国有好处的。中必赢。

中国ZF愚蠢,明明对中国这么好的事情,自己不去干,非得美国人逼着你干。

----------转--发----------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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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公布,其中涉及许多专业法律规范。协议精彩程度令人难以想象。如果不了解中国法学研究现状,人们很难理解,中美两国达成的贸易协议为何面面俱到,在许多细节问题上如此较真。

中国正在完善中国法律制度体系,可是,哪些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解决,从中美两国达成的第一阶段贸易协议中可见端倪。

中国是一个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家,既然中国在签署中美贸易协议中作出承诺,那么中国一定会修改中国的法律。因此,从中美两国达成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内容,大体上可以看出中国未来法律修改的具体情况。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贸易。这是美国高度关注的内容,也是中美两国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核心内容。

这部分内容之丰富超出人们的想象。这份协议几乎是一个涉及商业秘密保护教科书级别的协议。首先,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协议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组织和法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除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情形外,中美双方特别约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电子入侵;违反或者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者意图保密的信息的义务;对于在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者有义务限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获得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予以披露或者使用。

其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概括为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中美达成的协议则明确表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同时也包括商务信息。商务信息是指“涉及或者与下列情况有关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商业秘密、流程、经营,作品风格或者设备;或者生产、商业交易;或者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者收入、利润、损失或者费用的金额或者来源;或者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会对持有该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极大的损害”。中美两国协议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作出了扩大性解释,凡是对持有该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极大损害的信息,都可能被视为应当保密的商务信息。

其三,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有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商业秘密,那么,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或者提供证据的责任。通俗地说,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和自己的产品极其相似,但是,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面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下列证据之后,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商业秘密:被告曾经有渠道或者有机会获取商业秘密,而且被告使用的信息实质上与该商业秘密相同;原告方掌握的商业秘密已经被披露或者存在遭到被告披露或者使用的风险的证据;商业秘密遭到被告侵犯的其他证据。只要原告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拥有商业秘密,而被告可能获得或者知道该商业秘密,那么,被告就必须举证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所认为的商业秘密不是商业秘密。

其四,商业秘密侵权产生纠纷,双方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阻止使用被侵犯的商业秘密。中国政府应当将使用或者试图使用的信息认定为“紧急情况”,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其五,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双方应当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也应该正式启动刑事调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作为过渡性的措施,中国侦查机关在商业秘密侵权刑事案件侦查中应当考虑到“补救成本”,譬如、减轻对该商业运营的损害或者重新保障计算机或者其他系统安全所产生的成本。中国应当逐步取消有关造成重大损害的前提条件,不能以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前提条件。

双方应当规定行使调查程序和处罚规则适用于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国应当‘将出于非法目的窃取、欺诈、实体或者电子入侵等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或者不当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行为。美国采取同样的措施。

其六,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鼓励各类企业创新,中国应当禁止政府工作人员或者第三方专家或者顾问,未经授权披露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刑事、民事、行政和监管程序中提交的尚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中国应当要求各级行政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将提供的信息控制在合法事实调查或者监管所需范围之内,将有权接触信息的人员仅限于实施合法调查或者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确保已经提交的信息得到安全保护,确保与信息提交方面有竞争关系或者与调查或者监管结果有实际或者可能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专家或者顾问不得接触到此类信息。美国对此采取同样的措施。

其七,在药品专利申请过程中,中国应当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申请专利的相关要求。如果已经向中国申请药品专利,那么,向中国提交原始材料的申请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如果提交原始材料的申请人发现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地区已经批准药品上市,那么,中国应当通知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其他人正在申请获得专利许可,让专利权人在被指控产品上市之前寻求救济措施。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当延长专利的有效期,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其八,在电子商务侵权案件中,中国应当提供执法程序,“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以及下架制度”。中国执法机关应当迅速将(侵权)的产品迅速下架。权利人接到被投诉人通知之后,提出司法或者行政投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美国执法机关对此采取同样的行动。

其九,地理标志。双方确保地理标志保护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中国应当给予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的机会,对贸易伙伴协议的清单、附录、附件或者附函中所列举的地理标志提出异议。美国对此采取同样的措施。中国在确定“通用名称”的时候,应当考虑到报纸、相关网站等各种信息的来源,考虑到货物在中国的营销和贸易中使用情况,考虑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的有关标准,考虑到货物是否从申请书和请求书所表明的地域之外大量进口商品,不会对原产地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地理标志保护的“复合名称”中单独组成部分是通用名称,那么,该部分不应受到地理标志保护。中国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效和迅速执法,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产品,并且与美国分享中国监管部门的检查信息。本协议生效之后六个月内,每年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执法措施的相关数据,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其他部门查缴、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其他行动的情况。

其十,软件保护。“双方应当确保所有政府机构以及所有政府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实体,均安装或者只能使用经过许可的软件”。中国应当采取措施,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月内,在国内聘用合格的非政府所有或者附属的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并且在网上公布审计结果。美国采取同样措施。

其十一,为加强商标保护,双方应当确保商标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和执法,特别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其十二,著作权保护。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以通常方式署名显示作者、出版者、表演者或者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制作人就是该作品、表演或者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

根据中美双方达成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国有可能会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修改并不意味着中国作出实质性让步,而是完善中国法律制度体系必要之举。由于中国在制定有关法律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已经为法律修改保留足够的空间,因此,中国修改相关法律不会动摇中国法律制度体系的根基,相反地,有可能会使中国法律规范变得更加绵密。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国完全充分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由于中国在知识产权研究和立法技术方面与美国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美国在中美两国贸易协议中所提出的要求,实际上是提醒中国立法机关在修改完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过程中,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进一步调整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妥善处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合理。

第二部分,关于技术转让。中美经贸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确认确保按照自愿和基于市场的条件开展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并且认识到强制技术转让是一项重要关切”。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能够有效进入对方管辖区,公开、自由开展商业运营,而不会受到对方强迫或者压力向其转让技术的”。“双方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并且反映出双方个人同意的市场条件”。任何“一方不得支持或者指导其个人针对其产业规划所指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以获取外国技术为目的、导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对于收购、合资或者其他投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或者施压对方个人向自己一方个人转让技术”。

通俗地说,就是不得以“市场换技术”。不得以“行政许可换取技术”。不得以“继续获得有利条件换取技术”。

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中,因此,中国应当密切关注美国国会是否会通过法律限制中国购买技术,应当密切关注美国联邦政府是否会通过行政命令强迫中国企业转让技术。

换句话说,美国对中国强制转让技术的约束已经在中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反映出来,关键就在于美国是否会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对中国企业实施强制转让技术决定。如果强制中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持有企业转让技术,那么,是否构成对中美两国贸易协议的违背,这是需要中美两国政府认真考虑的问题。

在第二阶段协议谈判过程中,中国政府应当提出,中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强制转让技术,但是,如果美国国会通过法律或者美国政府采用行政命令手段,迫使中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拥有企业转让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或者强迫中国企业必须转让自己的技术,那么,美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关于农产品贸易。美国是一个农业现代化国家。美国农业生产率相对较高,农产品价格具有竞争力。因此,美国希望中国购买更多美国农产品。

中国愿意购买美国的农产品,以减少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中国愿意在农业技术特别是农业生物技术方面与美国开展合作,推动双边交流,愿意建立农业政策和农业技术的双边交流机制,通过农业政策交流促进两国农业技术发展。

中国愿意进口美国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国在进行检查和核查时,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农业部以及美国的生产企业。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中国不会将现场核查或者检查作为注册乳制品工厂或者婴幼儿配方奶粉工厂的前提条件。中国愿意进口美国的牛肉、禽肉和猪肉、水产品、大米、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宠物食品,并且按照双方商定的检验程序实施检验。中国同意购买美国的小麦、大米、玉米等农作物,尊重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这部分中国需要修改农业法、食品安全法、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农产品检验检疫一系列行政法规。

第四部分,金融服务。这一部分主要围绕着中国开放金融市场展开。由于美国在金融市场领域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美国政府希望中国开放金融市场,允许美国金融投资者大举涌入,在中国金融市场获得经营资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要求美国信用评级服务进入中国的金融市场,这对中国可能会构成巨大的挑战。因为信用评级是金融服务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评级的高低决定着融资的成本,决定着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好坏。中国过去不重视信用评级,因此,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相对不发达。中国确认已经允许一家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出售给国内外投资者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评级。中国承诺继续允许美国服务提供者对国内外投资者出售所有种类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之内,中国应当审核和批准美国评级服务提供者已经提交的尚未批准的任何信用评级服务牌照申请。中国允许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获得多数股权。

中美达成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指出,中国应当允许银行信用卡清算机构在中国开展服务,这就意味着中国信用卡经营市场将会面临重大变化。不过,由于中国已经进入电子支付时代,因此,美国信用卡清算机构在中国境内能否获得预期市场份额,美国信用卡公司在中国能否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所有这些都值得关注。

中国允许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申请资产管理公司牌照,并且从中资银行收购不良贷款。这说明美国金融机构看中了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试图通过收购中国银行不良贷款获取利润。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中国正在大力整顿金融市场秩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业务有可能会大幅度减少。如果美国试图通过收购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进入中国地方金融市场,间接控股中国的中小银行,那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做好防范措施。

中国承诺2020年4月1日前取消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并且允许美国独资保险公司进入上述领域。中国确认不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美国资本的保险公司在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采取限制性措施。2020年4月1日之前,中国取消所有保险领域包括保险中介领域的经营范围限制。中国已经确认取消关于新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30年保险业务经营历史的条件。

中国承诺2020年4月1日之前,取消所有外国资本股份比例限制并且允许美国独资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市场。这标志着中国在信用评级、资产管理、证券、基金管理、期货管理领域对美国敞开大门。

考虑到美国在金融市场的绝对优势地位以及美国金融企业的创新能力,中国在金融市场管理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限制措施被迅速取消,是否会导致美国金融企业迅速占领,美国金融机构是否会利用信用评级手段扰乱中国的金融市场秩序,是否会通过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进入并且控制中国地方商业银行,是否会大举进入中国证券、保险行业,所有这些都值得持续观察。

第五部分,关于中美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议明确确定双方依据国内法律行使货币政策自主权。双方共同目标是增强经济基本面,促进经济增长,提升透明度,并且避免不可持续的外部失衡政策。双方恪守20国集团公报中有关汇率政策的承诺,包括避免竞争性贬值,避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双方承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国际外汇储备和外汇流动性的数据统计计算方法,每个月结束后不迟于30天内公布相关数据。

关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部分,美国实际上是要求中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统计口径,定期公布中国的经济数据特别是中国汇率和外汇储备统计数据。考虑到美国利用国内法律经常性地对其他国家汇率政策进行评估,并且将那些操纵汇率的国家列入黑名单,因此,中国政府在协议中作出的承诺有利于增加中国经济统计数据的透明度,避免中美两国在有关经济宏观政策方面相互作出错误判断。

第六部分。关于扩大贸易。美国对中国发动贸易战争,旨在使中美两国贸易脱钩。不过,美国对中国发动贸易战争的结果是,中美两国贸易关系变得更加清晰,美国朝野意识到,企图迫使中国减少对美国的出口是不现实的。因此,美国改变策略,要求中国增加进口美国商品。双方商定了具体的进口数额。这种目标安排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中国希望美国的产品具有竞争力,这是中美两国协议贯彻落实的前提。如果美国没有足够的产品或者美国的产品不具有竞争力,美国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那么,中国没有义务从美国进口商品。

第七部分。争端解决。双方认为“应当以公平、快速和秉持尊重方式,解决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问题,避免经贸纠纷及其影响升级扩散至双边关系的其他领域”。

双方为此建立了一个特殊的“贸易框架小组”,由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牵头。除此之外,双方恢复宏观经济会议,以讨论综合性经济问题。双方商定由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财政部长牵头。双方应当尽一切努力确保“贸易框架小组”会议和宏观经济会议“都高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中美各自设立“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中国应当在国务院分管副总理领导下设办公室,并且指定一名副部长作为牵头人。美国设立“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应当指定一名副贸易代表作为牵头人。

双方商定如果申诉方认为被申诉方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申诉方可以向被申诉方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含足够信息,以使被申诉方能够对事项进行评估。申诉方提交的有关信息可以但是不必要包含能够识别公司信息或者商业保密信息。

被申诉方应当考虑申诉方所提交的有关问题,评估完成之后,应当指定官员正式启动磋商机制。如果指定官员未能解决申诉,可将该项问题提交中国副部长和美国副贸易代表处理。如果在副部长级别没有得到解决,可以提交国务院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加以处理。如果国务院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举行的会议未能解决申诉方提出的问题,双方应当就申诉方所说的损害或者损失快速进行磋商,并且达成共识。如果没有达成共识,那么,申诉方可以请求采取行动。包括停止本协议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以适当方式采取补救措施。

协议对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流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贸易框架小组”会议应当每6个月举行一次。宏观经济会议应当定期举行。“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负责人应当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双方指定的官员应当至少每月举行一次会议。按照这样的节奏,中美两国经贸官员将会经常会面,中美两国在贸易问题上将会建立由低到高的磋商机制,美国单方面对中国发动贸易战争将会被禁止,中美两国贸易关系将会重新回到正轨。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中美两国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核心价值就在于,确立了“对等”的原则,凡是中国作出的承诺,美国都采取相应的措施。换句话说,这是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协议。美国对中国提出的要求,美国必须做到。

一些西方新闻媒体在分析评论过程中,从中英文法律文件的概念和词语中寻找不平衡的因素,认为美国对中国要求相对较多,中国作出的单方承诺相对较多,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平衡性。这是典型的不求甚解,或者是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美国对中国发动贸易战争,当然希望中国对美国作出承诺。不过在中国的坚持下,凡是中国作出承诺的部分,美国都作出同样的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是平衡的贸易协议。

从中美两国贸易协议实质内容来看,美国急切地希望向中国出口更多的农产品,希望中国开放金融市场,希望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这对中国自身的发展有益无害。中国当然愿意进口美国的农产品,但前提条件是,美国农产品必须具有足够的竞争力。中国在保护本国粮食安全的基础之上,愿意大量进口美国的农作物。中国不会牺牲自己的国家粮食安全,盲目地进口美国粮食作物。

中国已经承诺全面开放中国的金融市场,但前提条件是,美国金融企业在中国必须增加透明度,不能利用自己的资本优势在中国金融市场横冲直撞。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工商银行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机构,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要想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与中国的金融机构同台竞技,还必须重新评估自己的实力。

美国在信用消费领域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美国在协议中特别要求美国的信用卡公司在中国金融市场开展业务。中国金融市场已经进入电子化时代,中国电子商务和中国的电子支付早已超越美国,因此,美国信用卡公司在中国市场能否拓展业务这本身就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美国信用评级公司和美国资产管理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具有相当大的能量。如果美国信用评级公司在关键时刻对中国金融机构作出错误的或者不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评级,那么,中国金融机构将会遭受重大损失。如果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利用资产公司收购中国中小银行特别是地方政府设立的中小银行的不良债权,间接控制中国地方政府的金融机构,那么,中国地方金融风险有可能会迅速放大。

中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中国金融市场开放所带来的风险,必须尽快整顿中国金融市场,迅速压缩或者兼并重组中国中小银行,防止中国中小银行由于出现大量的不良债权,被美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从而使美国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市场迅速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威胁中国的金融安全。

中美两国达成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让国际社会再次看到美国的经济实力,同时也让国际社会充分看到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国之所以敢于公开承诺全面开放中国的金融市场包括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和中国资产管理市场,是因为中国有足够的自信,中国金融机构有能力在中国金融市场与美国金融机构同台竞技。只要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切实履行责任,严加防范,中国金融市场不会出现系统性的危机。

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总结拉丁美洲国家经济发展经验,形成了臭名昭著的“华盛顿共识”。“华盛顿共识”的核心就是新自由主义,全面开放市场,允许外国资本自由进出。正是因为实行金融市场开放政策,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资本大举进入,从而使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出现短暂经济繁荣景象。可是,等到华尔街投资银行资本撤出之后,拉丁美洲国家迅速出现经济危机,一些国家债台高筑,不得不求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摆脱困难。拉丁美洲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教训充分说明,对外开放的前提是必须强身健体,参与国际分工合作的基础是,必须拥有比较优势。如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失去了基础,没有自己的比较优势,那么,经济一定会随着改革开放而迅速衰落。

中国经济发展源泉不是来自于外国资本,而是来自于中国人民的勤劳勇敢。只要中国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大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投入,形成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那么,中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一定会争取主动,中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一定会促进中国经济健康成长。

中美两国第一阶段协议签署只是开始,中美两国即将开始第二阶段经贸协议谈判。总结中美两国第一阶段经贸谈判的经验,大体上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结论:首先,美国过去试图“利用和排斥”中国,如今美国认为中美两国贸易关系日益密切,美国需要中国的市场,为了签署协议,美国不得不承诺按照对等原则向中国开放市场。中国企业应当抓住有利时机,测试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开放市场的态度,如果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对中国关闭大门,禁止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那么,中国政府应当采取对等措施,并且要求美国政府按照协议的约定,尊重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中国承诺购买美国产品,但是,中国购买美国产品的时候,必须增加透明度,防止美国采取施加压力方式迫使中国放弃购买其他国家的产品,转而购买美国的产品。中国必须与所有贸易伙伴保持平衡的贸易关系。如果其他国家要求中国签署同样的协议,中国应当慨然允诺签署同样的协议,因为这样才能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如果中国与所有国家签署同样的协议,那么,中国将会以独特方式成为世界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成员。中国对此应当有足够的信心。不能因为担心其他国家竞相效仿,要求中国签署同样的协议而采取拖延战术。既然中美两国达成的协议具有互利特征,那么,中国应当同意其他国家的要求,与其他国家签署同样的协议。

第三,中美两国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所包含的信息非常丰富,人们或许根本没有想到,中美两国技术专家在一系列具体贸易规则问题上会做出如此具体的安排。这说明中美两国技术层面谈判非常有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经验,形成了中国自己的法律制度体系。不过现在看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美国谈判专家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都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关注并加以解决的问题。中国应当感谢美国知识产权专家提出问题并且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中国应当尽快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修改中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原产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形成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笔者曾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应当考虑制定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系统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企业名称专用权、姓名权之间的矛盾。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立法过程中充分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同时也参考了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因此,中国有必要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进行仔细地梳理。中国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国生产力发展要求和中国企业承受能力,尽快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并在此基础之上,修改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食品安全法、农业法、转基因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确保中国法律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中国人民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

中国即将颁布民法典,其中有些条款是否符合中国当代社会价值规范,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普遍愿望,值得立法者认真研究。民法典颁布之后,中国民事领域一些基本原则将会固定下来,中国在商业领域是否有必要制定系统性规范,中国在行政执法领域是否有必要彻底改变观念,中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是否有必要完全照抄照搬美国的经验,所有这些都值得认真研究。

不管怎样,中美两国达成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就像一面镜子,让中国看到了自己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如果中国能够强化自己的竞争能力,在中国市场上和美国同台竞技,那么,中国经济不会因为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而崩溃,相反地,会因为中美两国经贸关系更加紧密而获得空前的发展机遇。中国失去的是枷锁,获得的是自由。只要美国按照双方确立的原则对待中国企业,那么,中美两国经济就可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关中美两国“脱钩”的论调就会不攻自破。

2020-1-17

通宝推:桥上,hans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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